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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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02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0-02-14
  • 发布日期 2020-02-1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0〕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一)强化风险排查。各区(市)政府要着重开展非法集资“三无”(无发案、无参与、无非正常信访人员)创建活动,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并切实发挥作用,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监测,发动基层群众广泛参与,延伸构筑风险防范体系。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符、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不符、空头注册及多头注册、未经允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加强对辖区楼宇业主的教育引导及房屋出租备案、流动人员管理,采取市场监管手段加以规范,对反复出现非法集资机构的场所业主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严格市场监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据本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对所属行业的日常检查和行政执法,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现场检查力度,参加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广告、不在注册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长期停业不经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信息采集。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行业负责”的原则,结合行业领域日常监管,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和工作台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对有风险隐患的经营活动,通过信息公示、风险预警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及时规范清理。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企业经营、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僵尸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等)

    (四)分类化解风险。对情节轻微的非法集资风险或通过社会举报掌握的苗头性风险隐患,由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辖内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相关机构和人员限期清退非法集资所得;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发生地区(市)政府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必要时启动相应预案,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防止进一步扩散。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非法集资风险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建立规范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二、全方位监测预警风险

    (一)进一步提升效能。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督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相关规定,分析非法集资方式、特点及规律,通过大数据平台及其他各种途径拓宽渠道、挖掘线索,加强信息互通、调查研究、区域协同,不断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能。(责任单位: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属地与行业联动。各区(市)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定期排查等机制采集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区、市政府)

    (三)做好外围监测。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要通过税务征管、社保信息、医保征缴等途径,及时监测、发现非法集资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查处。网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通过搜集网络违法金融类信息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通信管理局等)

    三、推进案件善后处置

    (一)确立处置原则。案件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流程规定及案件善后处置工作要求,落实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三统两分”原则(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侦查、分别落实维稳),根据本辖区案件处置工作需要组建工作专班,积极推进重大案件申报登记、资金核查、资产变现等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明确清退主体。非法集资案件在其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前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区(市)政府组织辖内行业主(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区(市)政府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区、市政府)

    (三)积极维护稳定。按户籍地原则,由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利益受损群体稳控工作,支持公安、信访等部门工作,落实各项稳控要求和措施,全力将矛盾稳控在当地,严防群体性事件和极端维权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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