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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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90156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19-12-24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9〕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全面实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指标,实现工资效益同向联动,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年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30%。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非经营性因素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且年降幅不得超过20%。职工工资固定部分原则上只增不减。

    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及所占权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另行规定。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但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最高不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幅度。

    (三)合理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主业处于非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一旦确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规模性增减人员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应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实际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其中,对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但对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实行备案制。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3年工资总额管理规范、未发生工资分配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对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等人员薪酬,实施中长期激励,其中以现金形式兑现的激励额度,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接受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新增人员薪酬,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程序,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确定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另行规定。

    (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

    (三)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一)完善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二)强化人工成本调控管理。国有企业应逐步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统筹规范所属企业福利保障制度,加强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因经营性因素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因经营性因素导致亏损的,原则上应当缩减福利性项目或降低水平。

    (三)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分配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明确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调控和监督检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所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每年将上年度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完善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官方网站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健全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出资人监管机构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扣回违规发放部分,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3日。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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