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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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90148
  • 主题分类 林业
  • 成文日期 2019-12-12
  • 发布日期 2019-12-2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9〕7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31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建立林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新机制。

    (一)分级设立林长。市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市委书记、市长和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在浮山、崂山、大小珠山等重要生态区域设立市级林长,由市级领导担任,明确1个部门(单位)为联系单位。所涉及区(市)、镇(街道)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相应林长。市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和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园林和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市)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及林长制办公室可参照市级组织形式设置。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二)分级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市、区(市)分别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林长制责任单位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林长制责任单位分别明确1名负责同志为成员,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区(市)林长制责任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市、区(市)分别建立林长制协作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开会不少于1次。重大事项,总林长、副总林长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工作职责。市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市各级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市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工作。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内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市林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市)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本区域的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区(市)级林长按照分工,负责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和副林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建立基层护林、湿地保护组织体系,确保专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1.把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划定保护区域,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参与,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要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开展勘界定标工作,对各级林长的责任区域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进行勘界定标,在青岛市政务网、市园林和林业局官网公布四至坐标、责任分工等,合理布局林长制公示牌,明确保护区域和责任。(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3.严格落实林地、湿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非法侵占林地、湿地,清理整治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审批局参与)

    4.落实森林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探索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地、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古树名木保护等生态补偿制度。(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5.加大森林灾害防治力度,建立森林防火热点监控和虫情光谱监控平台,健全森林防灾减灾体系。组建专业扑灭火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森林防火任务较重的区(市),要积极配备防火设备,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市应急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参与)

    (二)推进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

    1.科学编制森林、湿地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在沿路、沿岸建设完善防风固沙、防水土流失、防汽车尾气、防海雾、防噪音等“五防”生态林带,实现林木田成网、路成行、岸成荫,实现乡村绿化、美化。(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3.扎实推进荒山荒滩绿化,开展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三)推进生态资源合理利用。

    1.推进建立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合理调解各种产权纠纷。(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水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2.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强化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

    3.推进林业产业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发展林果、种苗花卉、森林旅游康养、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实现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

    (四)加强生态资源科学管理。

    1.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市科技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大数据局参与)

    2.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逐地逐片落实管理主体,确保林地、湿地和古树名木都有林长或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管理。推广实行“民间林长”等有效做法,建立奖励等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形成有效社会监督体系。(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全市森林、湿地资源“一张图”“一套数”的动态监测体系,提高监测时效性和数据准确性。(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五)严格执法监督。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森林、湿地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确保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实施森林、湿地管理保护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破坏林业生态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参与)

    3.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滥用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行为。(市司法局牵头,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参与)

    4.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切实落实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市审计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相关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做到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到位,确保全市林长制顺利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定期公布保护发展情况。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合力推进林长制工作。建立工作督察制度,督促地方落实责任。建立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生态资源保护发展。

    (三)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区(市)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森林、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加强森林、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共同推进美丽青岛建设。

    附件:1.市林长制责任单位职责

    2.市总林长、市级林长及联系单位名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林长制责任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湿地保护发展重点项目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校园绿化,对学生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以及国土绿化、森林防火、森林保护等宣传教育。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开展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的科学研究与应用推广。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依法打击涉及破坏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犯罪行为。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涉及森林、湿地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市级所需经费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把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路域(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工作,加强通往或穿越林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河流、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化工作(《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配合做好造林绿化和林业生产用水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承担市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森林、湿地的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国土绿化以及森林、湿地等资源保护监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协调推进退耕还林还果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加强园林绿化和绿地管理保护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完善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和相关设施,加强生态旅游公益宣传,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

    市应急局负责森林、草原扑灭火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重大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市大数据局配合支持开展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的信息化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制定林产品相关生产标准。

    市气象局负责为森林防火等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信息。

    附件2

    市总林长、市级林长及联系单位名单

    一、市总林长

    总林长:王清宪 市委书记

    孟凡利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总林长:薛庆国 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建军 副市长

    二、市级林长

    孟凡利同志兼任崂山区域市级林长,联系单位为市园林和林业局;薛庆国同志兼任大、小珠山区域市级林长,联系单位为市应急局;刘建军同志兼任浮山区域市级林长,联系单位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