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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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90164
  • 主题分类 工商
  • 成文日期 2019-12-14
  • 发布日期 2019-12-1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9〕7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引导各区(市)加大对市外的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遏制区(市)间争拉税源,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发展环境

    各区(市)要转变思想、积极作为,站在服务全局、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角度,把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外招商引资作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发展质量的关键举措,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着力点,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任何区(市)不得对企业在青岛辖区内正常迁移设置障碍,也不得通过出台各类优惠政策等方式从其他区(市)争拉税源。

    二、规范办理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迁移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不得以区(市)政府不同意企业迁出为由限制企业迁移。对违反规定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完善补偿机制

    因企业跨区(市)迁移对迁出区(市)财力造成影响的给予补偿,并由市财政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一)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对企业纳税地变更前1年缴纳地方税收(含附加,下同)超过200万元的,以纳税地变更前3年企业平均缴纳的地方税收区级分成部分为基数,自纳税地变更当年起5年内对迁出区给予定额补偿。其中,前3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后2年补助资金由迁入区(市)负担。

    (二)其他迁移企业。对企业纳税地变更前1年缴纳地方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以纳税地变更前3年企业平均缴纳的地方税收区(市)级分成部分为基数,自纳税地变更当年起,由迁入区(市)在规定时限内对迁出区(市)给予定额补偿:其中,制造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中属于“制造业”的企业)补偿3年,非制造业企业补偿5年。

    (三)不在引进区(市)落户的企业(“飞地”项目)。由引进区(市)与落户区(市)协商确定财力分配办法,市财政按照双方约定办理财力划转。

    四、调整收入基数

    对符合财力补偿政策标准的企业,自纳税地变更当月起1年内,市财政在每月计算迁出区(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时,将企业上年同期缴纳的地方税收予以剔除,并相应调增迁入区(市)上年同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企业上年同期缴纳的地方税收,需由迁出区(市)与迁入区(市)双方确认。

    五、强化监督管理

    对通过出台各类优惠政策等方式从其他区(市)争拉税源的,迁出区(市)政府可书面向市财政局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除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划转财力外,对企业在迁入区(市)缴纳的地方税收,从纳税地变更当年起,由迁入区(市)专项上解,实行市与迁出区(市)5∶5分享。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纳税地变更的,财力补偿政策仍按青政办字〔2018〕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