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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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9016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9-12-11
  • 发布日期 2019-12-1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9〕7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债券资金对稳投资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对市本级和各区(市)纳入存量隐性债务管理的必要在建项目,在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支持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继续融资,保障重点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当年财力、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必要的在建项目建设,避免出现烂尾工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场办,各区(市)政府〕

    二、积极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对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道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领域的项目,支持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

    三、鼓励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融资

    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四、延长专项债券发行期限

    对收费公路、城际交通、水利工程等运营期限较长的项目,积极探索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完善专项债券资金偿还方式,合理制定专项债券融资平衡方案,尊重银行、券商、基金等机构投资意愿,对我市新发行的专项债券,鼓励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减轻专项债券当期支付压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储备推介

    统筹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融资总需求及当年需求、项目收益资金预期状况及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等,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和项目清单。引入专项债券领域专业机构,按照全链条梳理、全流程参与原则,对纳入清单项目的规范性、可行性进行事前专业评估。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财政网等公开专项债券项目清单等信息,加大力度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专项债券项目,加快专项债券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

    六、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

    完善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财政经济信息和政府债务信息的基础上,公开发布专项债券项目详细情况、融资来源、预期收益、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以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与法律意见书等,回应市场投资者信息披露需求。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将财政存款、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与地方债认购情况脱钩,杜绝非市场化方式干预专项债券发行定价。强化专项债券发行信用评级,选择全国债券市场有重大影响力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投资者提供参考。积极向财政部申请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市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发售专项债券,推进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丰富投资群体、拓宽投资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

    根据上级下达的全年专项债券额度,提前制定专项债券发行方案,加快推进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对预算拟安排的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专项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全年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力争当年8月底前发行完毕。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当年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原则上应于2个月内依法依规形成实际支出,尽早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

    八、建立专项债券管理激励约束机制

    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挂钩,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区(市)予以倾斜支持;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慢、发行的专项债券资金未能在2个月内形成实际支出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新增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后1个月内未提报相关发债资料的,市财政局收回已经下达的新增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急需资金支持的入库项目。

    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九、稳妥防控债券资金管理风险

    专项债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谁举债使用谁负责,各级政府对本级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及项目对应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

    十、强化专项债券管理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专班,负责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融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专项债券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事前评审和批准机制,对用专项债券作资本金的项目,统一报市政府研究批准。财政、发展改革、金融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抓紧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加强对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项目的跟踪评估,不断提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其中,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对全市专项债券项目进行汇总评审,拟定专项债务限额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等;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对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发行专项债券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研究制定专项债券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及时提出发行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专项债券发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补短板重大项目和有关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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