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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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80189
  • 主题分类 工商
  • 成文日期 2018-12-20
  • 发布日期 2018-12-2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8〕13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18〕25号)要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发〔2018〕35号公布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重点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和省部署要求,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最终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厘清监管主体和管理职责,确保监管履职到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市政府)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备案管理办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各区、市政府)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对国发〔2018〕35号规定由地方自主决定改革方式的“小餐饮、小杂食、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根据我市实际,改革方式确定为优化准入服务。有关部门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金融工作办,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各区、市政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1.厘清监管职责,推动协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提高协同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金融工作办,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各区、市政府〕

    2.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措施,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金融工作办,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各区、市政府〕

    3.加强提示预警,推动风险监管。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系统,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金融工作办,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各区、市政府〕

    4.借助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优势,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综合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倾听群众呼声,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共治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金融工作办,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各区、市政府〕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托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互认共享,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审批及监管信息、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规范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信息推送告知或共享,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收信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金融工作办,青岛海关、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

    (四)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结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实际,对改革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对照梳理,按规定提出清理建议,及时组织开展制定、修改或废止工作,扫除制度性障碍,为依法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法制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主动作为,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二)细化落实措施。此次改革106项审批事项涉及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和职责分工,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证照分离”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予以宣传推广;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