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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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80186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8-12-11
  • 发布日期 2018-12-2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8〕3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8-001003
  • 有效性说明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22〕2号),2022年1月10日发布,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31日
  •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严禁在全市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市所有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所有一级森林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管理,严禁携带火种。

    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

    四、森林高火险区内,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

    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0元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22〕2号)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