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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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80107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8-08-30
  • 发布日期 2018-09-06
  •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2018]26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有效性 有效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已于2018年8月20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

      2018年8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进一步支持平度市改革创新突破发展,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向平度市下放49项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根据平度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提速增效为出发点,将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限赋予平度市行使,形成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下放平度市实施的市级行政管理权限通过委托方式实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限于法有据,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分级负责。赋权部门主要负责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承接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赋权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平度市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权限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平度市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平度市财政负担;下放权限涉及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平度市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权限范围

      将由市级有关部门行使的49项管理权限赋予平度市实施(详见附件)。下放的事项权限(不含跨区域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均由平度市行政审批机关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行使。

      四、有关要求

      (一)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市直有关部门要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已有的可继续使用),授予平度市相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权限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要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实施情况加强监督。对下放的权限,要切实下放到位,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不得擅自收回或者变相收回。

      (二)平度市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尽快落实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权限,严禁超出委托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直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应审批权限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做好业务衔接。

     

    附件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