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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伤养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一至四级且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达到部分护理依赖及以上等级;经工伤保险医学专家首次伤情综合评估有特殊医疗依赖;符合住院收治指征。
(二)居家伤养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一至四级;经工伤保险医学专家对伤情综合评定,可门诊持续或间断性治疗。
(三)对住院伤养人员的要求
(1)住院伤养人员经治疗伤情明显好转、已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出院,转为居家伤养或门诊治疗方式进行管理,也可自愿选择转入该院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养老照护服务。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一至四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的,每年度住院伤养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2)住院伤养人员伤情处于维持期,且合并症或并发症无法根治的,住院满一年前的30日内,需由伤养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报年度医疗小结和下一步医疗计划,经工伤保险医学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接续住院伤养。
(3)住院伤养期间的养老照护费标准(具体金额)由伤养服务机构参照民政等相关部门针对养老照护服务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居家伤养人员的要求
居家伤养服务期间,治疗工伤部位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治疗费用,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治疗次数标准。其中:无生活自理障碍,人均年度内治疗次数不超过60次;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人均年度内治疗次数不超过80次;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人均年度内治疗次数不超过100次;完全生活自理障碍,人均年度内治疗次数不超过1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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