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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行政区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其中,首次创办是指2013年10月1日以后,补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的,可视为首次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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