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创业补贴是面向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毕业生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或奖励,旨在减轻其求职创业初期的经济压力。

  • 申领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补贴

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对象为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困难毕业生。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2. 特困人员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3.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4. 残疾人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5. 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6. 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600元/人。  注: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第一步 毕业生申请
9月2日—9月27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注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模块,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和个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承诺书。
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上传材料不清、不全,学校、市级有关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第二步 学校审核
9月2日—9月29日,各学校须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录信息网“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模块进行审核,于9月29日前完成初审并通过系统提交。
审核主要内容:一是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是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的毕业生,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不通过的,学校须通过系统注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及时反馈毕业生本人,做好解释说明。
第三步 复核公示
9月2日—9月30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主校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毕业生信息和佐证材料复核工作。
市级复核完成后,生成全省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在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督属地学校,在校内公示本校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系统上传公示照片或截图。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第四步 补贴到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公示后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并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注:未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的,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特困人员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基本信息打印(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同时,提供监测对象家庭与毕业生本人关系证明。
四、残疾人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五、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由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证明需包含毕业生本人姓名、身份证号、零就业家庭情况、毕业生本人和户主的关系),或加盖公章的在人社相关业务系统查询到的零就业家庭基本信息打印(复印)件。
六、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本学历在读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贷款银行、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相关指南

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

  • 申领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条件
  • 申领补贴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其中,首次创办是指2013年10月1日以后,补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的,可视为首次创办。

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创业实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同一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12个月,且在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补贴对象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的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在所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补贴对象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应处于在缴状态。

第一步 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线上申请,或持补贴对象身份证件到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场申请。 注:创办小微企业的,须提供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或经营流水。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第二步 相关部门审核
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确认。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三步 补贴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补贴对象所在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创业实体银行账户的,可由补贴对象出具“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拨付至其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相关指南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 申领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期限
  • 申领条件
  • 申领补贴

申领对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二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申领对象须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期限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领对象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注:对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补贴可申领至灵活就业终止当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的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

1、线上申领
搜索“青岛人社”公众号,按以下步骤申领。 点击菜单栏【我要办事】,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就业创业】,点击【失业登记】,进行【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申请完成后,点击【灵活就业登记】,最后点击【灵活性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完成补贴申请。 2、线下申领
①申请 申请人可到户籍地、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场申请。
②审核 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③发放 审批通过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一次性创业补贴进度查询

国家层面

地区层面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就业创业证》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