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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1-22

各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

  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效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关于转发进一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17〕10号)有关精神,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在市本级开展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目标任务

  创新实施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信用担保(以下简称:小微创信贷),对纳入试点实施范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凭信用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并按规定贴息,取消借款人反担保,切实降低融资门槛,健全代偿机制,加大对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试点范围

  (一)市级及以上创业明星、大学生创业之星、创业标兵等创业典型人物创办的小微企业;

  (二)由市直部门、各区(市)政府或国家级、省级组织开展的创业竞赛活动、创业项目遴选活动中获奖的小微企业。

  先期将注册登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并在青岛市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内(小微企业名录以工商部门发布的小微企业目录库为准)的上述小微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试点期暂定一年,由青岛银行承担“小微创信贷”试点工作。

  运作模式

  (一)贷款投向。“小微创信贷”面向符合《关于开展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17〕186号)以及《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规定,且“五有两无”小微企业。“五有”为:有适销对路的产品或服务(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有带动就业。“两无”为:无法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无法提供保证人担保。

  担保基金。依托市本级在青岛银行开设专户的现有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设立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为纳入试点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信保基金系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委托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作为基金管理人。信保基金管理人仍使用原在青岛银行分支机构开设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账户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贷款额度。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2014年9月28日以后的初次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按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30万元标准作为贷款规模参考依据,贷款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贷款期限及贴息。“小微创信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月还本付息。对贷款期满且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小微企业,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核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小微企业贴息。对贷款期限内新招用人员(数量)就业岗位稳定度低于50%的不予贴息。就业岗位稳定度=(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数在贷款期限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数合计/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员人数×贷款月数)×100%。试点期间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安排。

  (五)融资成本。“小微创信贷”贷款利率控制在6%以内(在合作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同比例调整),免收担保费和融资手续费。

  (六)融资流程

  1.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现场提出贷款资格预审申请,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比对小微企业名录及带动就业情况核实。

  2.专业审贷。青岛银行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综合“五有两无”、吸纳就业以及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贷,确定是否发放“小微创信贷”及发放额度。除采取信保基金担保外,经青岛银行经办机构审核认为需另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贷款,经办机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合法有效担保措施进行增信,如房地产抵押余值增信、专利权质押、资产抵押、法人客户保证等。其中,增信部分贷款与利息的合计额度,不超过全部贷款额度的50%。

  (七)专业化运作

  青岛银行要加强对“小微创业贷”试点工作的专业化运作,进一步细化制定管理与操作规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专职审批。成立审批团队专职审批“小微创业贷”融资业务。

  2.专设流程。实施评级、授信、贷款三合一流程,承诺融资手续办好后,一天内到账,全部贷款流程原则不超过7个工作日。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循环贷款,随借随还。

  3.专项规模。经办银行核定试点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时,辟出专项规模用于“小微创信贷”投放。

  4.专门考核。经办银行及其试点分支机构分层建立“小微创信贷”专项考核奖惩机制,充分调动服务积极性,增强责任心。

  经办银行在内部信贷管理系统中设定“小微创信贷”业务专属客户标识,及时监测和统计该项业务拓展、贷款发放及逾期贷款情况,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备。

  (八)风险承担。“小微创信贷”试点操作中,贷款出现欠息或本金逾期,或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后,经催收在30天内仍无法收回的,由信保基金按违约金额的80%先行垫付,经办银行按规定计入不良征信;对于垫付后收回的贷款,按上述金额返还。对违约超过9个月尚未收回的贷款,信保基金与青岛银行按照8:2风险共担清算,基金按规定进行核销。共担清算和核销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经办银行不得将原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的办法增加财政风险代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九)贷款清收处置。经办银行要建立完善不良贷款追偿机制,发挥金融机构在控制借款人违约、减少风险、追偿损失等方面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有效提升对违约客户不良贷款的追偿率,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对已经由信保基金垫付的违约贷款本息,经办银行负责全力做好对风险贷款债权追索工作,清收处置收回贷款本息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过程中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用、执行费用、差旅费用、调查费用、邮寄费用等)后,按8:2风险共担比例及时清算。在信保基金运作期内发放的“小微创信贷”业务,若信保基金运作期满后,尚未到期或仍有“小微创信贷”业务项下贷款未收回,合作双方应继续按照依本文件的规定履行各自责任。

  四、监督考核

  (一)评估考核。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已发放贷款客户基本情况,发放贷款规模、担保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事项进行审核查验,并依据以上对试点工作的经济、社会效果和经办机构组织实施能力进行政策评估和业务考核。

  (二)激励约束。经办银行应建立“小微创业贷”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调动办理机构、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加大经办机构及业务人员的责任,防范道德风险。充分体恤企业运行发展中的困难,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实事求是科学研判企业恶意、故意与错误、失误的区分,在既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有效控制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建立新机制。

  (三)责任追究。贷款申请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和诚信观念,如实提供材料,依规办理手续,积极配合核查,按期偿还本息。凡弄虚作假、骗贷骗贴的,一经发现追回非法所得,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机构或个人,一经查实,除追缴违规违法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理申请的经办银行要制定相关措施,设立绿色通道,落实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履行风险管理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要做好小微创信贷有关资金预算安排,落实专项担保基金,做好小微创信贷代偿和核销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将贷款发放及贴息相关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施网络化管理,对小微创信贷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管。

  (三)经办银行要制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加强贷前、贷后管理。要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履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

  六、其他

  (一)小微创信贷其他条件和程序按照《关于开展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17〕186号)的规定执行。基金代偿及核销参照《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及损失核销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2016〕18号)规定的情形和原则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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