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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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01-21
  •   为全面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四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各区(市)、各部门要明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各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要素。

      第七条 各区(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中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务信息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监督监测和第三方评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目录清单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相应政府信息,相关发布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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