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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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8-09-06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年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信息全面公开,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并及时公开,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显著提升;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使用效益不断提高;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社会公益事业更加透明,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明确公开主体。

      1.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2. 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3. 社会公益事业涉及各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

      (二)明确公开范围和内容。本实施方案中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年度市办实事、社会民生(含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环保、应急救援、扶贫、救助等)、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过1亿元的建设项目,或投资过10亿元的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领域范围依据国办发〔2017〕97号和国办发〔2018〕10号文件确定。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1. 公开决策信息。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效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2. 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相关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基本信息,设立、变更、注销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 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对上级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相关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突出公开重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点公开:

      1. 批准服务信息。主要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批准结果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以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征收土地信息。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信息。(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

      4.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市规划局负责)

      5. 施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及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7. 竣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重点公开:

      8. 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计划建设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

      10. 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

      11. 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12.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公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社会公益事业领域重点公开:

      14. 脱贫攻坚领域。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市扶贫协作工作办牵头,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5.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红十字会、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教育领域。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市教育局、青岛广播电视大学、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基本医疗卫生领域。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市环保局负责)

      19. 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公开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公开方式。

      1.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按项目生命周期整合发布重大建设项目等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市电政信息办牵头,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2. 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对接。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市电政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负责)

      3. 拓展公开渠道。涉及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公开信息,要灵活运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和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强化公开实效。

      1. 及时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 加强解读引导。对相关领域出台的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有效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各区(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形成公开事项清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具体工作措施或方案(含公开事项清单)通过金宏网报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二)做好监督考核。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领域公开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将上述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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