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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7.3第(1)项修正为“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请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整理总结评估材料备查。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联系人:王继华,电话:85916581,1866176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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