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范化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执法支队决定自6月1日至6月9日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现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拟检查企业名单和执法检查事项公开如下:
一、拟检查企业名单
青岛青升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青岛盛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青岛民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市平度豪丰土产农机有限公司
胶州市蔬菜杂品综合商店
青岛振兴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二、执法检查事项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3.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文件、资料。
5.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6.批发企业应当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9.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10.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11.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12.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4.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烟花爆竹储存作业:包括仓库保管、守护、搬运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1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17.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2)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3)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4)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5)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8)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9)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10)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9.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20.批发企业的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批发企业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22.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3.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24.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25.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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