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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大厦三楼立案室;联系电话:0532-85912218;网上提交复议申请书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utf-8&src=%2Findex)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电话:0532-80880601)或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电话:0532-66878560)或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电话:0532-88892028)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电话:0532-82978801)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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