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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6 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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