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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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