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人防罚字〔2021〕004号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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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青人防罚字〔2021〕004号

  当事人:青岛万科生态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沧区东川路106号万科如园小区人防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即投入使用。当事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 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鉴于青岛万科生态城置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为组织人防工程的竣工和验收主动做准备。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情形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轻微,查实后主动改正的”裁量基准为“轻微”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情形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轻微,查实后主动改正的”裁量基准为“轻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免于罚款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办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