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24年5月份青岛市旅游市场
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份,市、区(市)两级文化和旅游执法部门,结合“五一”假期特点及日常工作要求,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执法检查,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经对5月份全市旅游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统计,由市级文化执法部门及各区(市)共查处旅游案件7起:
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2起
1.山东鲁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序号31减轻阶次之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山东鲁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序号73从轻阶次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市南区1起
1.青岛鸿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22项一般阶次之规定,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市北区1起
1.青岛快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时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序号31减轻情节之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崂山区3起
1.王某苗,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和《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杨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和《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青岛中航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违反了《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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