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9月份旅游市场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10 来源 :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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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份,市、区(市)两级文化和旅游执法部门,结合“中秋”“国庆”假期特点及日常工作要求,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执法检查,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经对9月份全市旅游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统计,由市级文化执法部门及各区(市)共查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9起:

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4起

1.山东广联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92项较轻阶次之规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七日,罚款20000元。

2.王立强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92项较轻阶次之规定,罚款5000元。

3.邹霞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92项较轻阶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0000元。

4.青岛纳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21项轻微阶次之规定,罚款20000元。

二、崂山区4起

1.夏晓飞,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2.曹  瑞,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3.吴晓涛,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4.荣子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三、莱西市1起

1.青岛千源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12000元。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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