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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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22年3月11号 

  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5号)、《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施工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在建房屋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区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4.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5.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 3m 至 5m,且与基坑底部边线水平距离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主干道路或地下管线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6.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5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2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3.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

  4.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5.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4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5.搭设高度5m 及以上的移动操作平台架工程;

  6.连墙件无法按规范要求设置的脚手架工程;

  7.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五)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  专项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程的整体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风险辨识与分级、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并描述周边环境条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及劳动力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救援医院信息及应急物资准备等;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图纸应当具有针对性,从多个角度(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等)描述危大工程实施或搭设的工况等。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报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的技术、安全、质量、设备、工会等部门联合会审,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建设单位签字加盖公章。

  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表(详见附件1)

  第五章  专项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专家应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对应类别的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业专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聘请省专家库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5日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应告知本区域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与会专家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四)应急处置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与会专家详细研讨、审核专项方案,并针对现场进行全面了解后,应当出具以下一致论证意见,并形成论证审查报告:

  (一)通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二)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中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经项目总监审核后报原专家论证组组长签字确认,方可组织实施;

  (三)不通过: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论证审查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重新进行专项方案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论证审查报告形成后,专家组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审查报告负责。同时,当场向参会各方宣读论证审查报告,并移交施工单位。

  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签到表(详见附件2)、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报告(详见附件3)、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修改后通过)审查确认表(详见附件4)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四)不少于2名原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验收表(详见附件5)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九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涉及专家论证的方案必须留存论证现场的影像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论证等单位和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表

             2.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签到表

             3.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报告

             4.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修改后通过)审查确认表

             5.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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