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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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各拆除施工企业:

  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0日

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拆除工程,涉及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论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拆除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拆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拆除管理部门对全市拆除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对拆除专家库的专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对拆除专家库的专家在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工作情况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全市共享统一的拆除专家库,专家库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长期公布,供全市使用。各区、市原则上不再建立拆除专家库,确有需要的,报市拆除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建立。

  第六条 拆除专家库的专家与论证的拆除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拆除专家的录用和管理

  第七条 入选拆除专家库的专家,应当以独立身份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

  第八条 入选拆除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熟悉、掌握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丰富的拆除施工经验;

  (四)具有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入选专家采用个人自荐或集体推荐两种形式。入选专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要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经本人签字(集体推荐的需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市拆除管理部门审核。

  (三)市拆除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优选、审定后,将入选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件形式公布拆除专家库名单。

  前款(二)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同时,还应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的拆除专家库中选取拆除专家,选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若拆除专家库的专家难以满足论证工作需要,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报请市拆除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在拆除专家库以外邀请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从拆除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前5日内完成专家选取工作,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专家同意后,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二)选取的拆除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人数应当补充选取:

  1.选取的专家与拆除施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回避的;

  2.选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十二条 拆除专家库的专家发生信息变更、或者需要解聘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专家因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拆除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拆除管理部门核实同意,予以办理解聘手续:

  1.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论证工作的;

  2.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3.接受邀请后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因故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

  4.本人提出申请,主动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十三条 入选拆除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拆除专家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弄虚作假,伪造个人资料的;

  (二)不遵守回避制度进行论证的;

  (三)论证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的;

  (四)经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存在重大技术失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聘期内接受拆除施工企业贿赂,经查实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入选专家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二)按要求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市拆除管理部门组织的拆除工程相关培训会议,为我市拆除工程管理提供专家指导和合理化建议或建设性意见。

  (三)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拆除管理部门的邀请,适时参与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为拆除工程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参与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论证,迅速、妥善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为排除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工作指导。

  (五)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拆除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是否接受邀请参与论证,对与论证的拆除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查阅、咨询需要论证的有关信息;

  (三)充分发表个人观点,独立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对论证报告内容存有异议的,可以不予签字,同时应向市拆除管理部门书面反馈不同意见;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认真履行论证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三)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区(市)拆除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论证前对拆除工程进行现场勘踏,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专项方案,书面提出论证意见提交论证会进行讨论;

  (五)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揭发和举报论证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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