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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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建管字〔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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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0〕8号)要求,为更好地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平台,明确了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软硬件设置与平台接入规范标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新管理平台

  自2020年7月29日起,全面启用新管理平台,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平台为“青岛市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的子平台,是开放式平台,系统平台预留端口,施工单位符合要求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可直接接入系统平台。按照《关于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建立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青建管字〔2017〕34号)和《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应用与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7〕64号),新平台保持原平台的企业端、区市及市级主管部门端架构不变,施工现场扬尘监测数值超出报警限值时启动报警机制不变。

  按照新系统平台接入和运行条件,现对可接入平台的设备性能参数要求予以公示(见附件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费用从施工扬尘治理费用中列支,所有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由施工单位按要求自行购买或租赁,同时按规范程序自行接入平台(接入方式见附件2)。

  自2020年7月29日起,原招标确定的扬尘在线监测系统项目服务协议解除,原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平台终止使用,施工单位可自主选择购买或租赁任何一家符合性能技术要求的扬尘监测设备。

  二、管理要求

  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公示的性能参数要求自行购买或租赁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积极做好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数据接入、上传工作,并保障设备可靠运行;预留平台联络人员的通信必须保持畅通,联络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积极运用该系统监测结果,对扬尘监测多次报警且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设备运行不正常、人为干预监测数据等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扣分处理。

  

  附件: 1.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性能标准及要求.docx

                 2.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接入规范及操作流程.docx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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