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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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6月23日印发的《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5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序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含海域)及周边地区但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综合协调、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军地协同、科学处置。

  1.5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与其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具体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级别如下:

  1.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紧急安置人员10万人以上,或者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万间以上的地震灾害。

  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5.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紧急安置人员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地震灾害。

  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5.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紧急安置人员0.5万人以下,或者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0.3万间以下的地震灾害。

  发生4.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1.5.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的地震灾害。

  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1.6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调整依据

  地震发生后按照地震震级作为初判指标,立即启动对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待各项灾情数据汇总核实后对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确定地震灾害等级,并对应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1.7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地震灾害事件按照地震灾害等级实行分级响应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应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部署、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启动本辖区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本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区(市)抗震救灾处置工作,并视情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支援。对于地震灾害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具有较大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升级全市应急响应级别,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身抗震救灾需要也可升级本辖区应急响应级别。

  2组织指挥体系

  青岛市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现场指挥部、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市)地震现场指挥部等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场所设在市地震监测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10号)或其他临时指定的场所。

  市政府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外办、市人防办、市政府研究室、市侨办、市口岸办、市档案馆、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市供销社、青岛广播电视台、市科协、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省地震局青岛地震台、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青岛海事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市国家安全局、青岛银保监局、北部战区海军、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陆军预备役高炮师、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港口集团青岛港、青岛水务集团、青岛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各区(市)政府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地震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地震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对发生在敏感时段的、可能有较大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一般地震灾害,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组织指挥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国务院给予支持;按规定做好各类震情灾情信息向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上级部门的上报工作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根据地震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和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地震应急文件材料归档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协助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向灾区和各有关部门传达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命令;组织发布震情、灾情信息;负责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各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维护救灾现场交通秩序,协调辖区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协调跨市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办理,负责指挥部的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

  (2)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青岛支队、青岛警备区、北部战区海军、预备役高炮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岛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3)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组织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4)受灾群众安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外办、市通信管理局、市红十字会、青岛水务集团、青岛供电公司、受灾区(市)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调配帐篷、衣被、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区(市)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

  (5)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水务集团、青岛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被毁坏的公路、公路桥梁、城市轨道、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伤员转运及受灾群众和旅游景区的游客疏散;负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后期房屋安全评估。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青岛支队、青岛警备区、受灾区(市)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维护震后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打砸盗抢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负责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涉密部门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委网信办、市科协、市广播电视台、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开展舆情收集分析,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地震谣传或误传信息,安定民心。

  (8)后勤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和资金保障;负责储备帐篷、衣被、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物资;制定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的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

  (9)震情灾情研判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提出地震预报意见或趋势判定意见;利用烈度速报网络对灾情进行快速判断;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提供灾区气象、洪涝、地质灾害及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等信息;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编写上报地震调查报告;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

  (10)恢复重建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青岛水务集团、青岛供电公司、受灾区(市)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公共建筑、住宅和临时安置点的地震应急评估,对灾区各类建筑、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等级进行划分;负责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恢复生产;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4市地震现场指挥部

  市地震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一般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副指挥长(一般由市应急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派出相关人员构成。

  在对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重大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建并派出市地震现场指挥部。可以与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一起组成市、区(市)地震现场联合指挥部,指挥协调受灾地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区(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联合指挥部副指挥长,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及组长由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市地震现场指挥部相关人员分别对口加入各工作组并担任联络员。

  2.5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市)地震现场指挥部

  区(市)政府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3.1即时启动响应,就地开展自救互救及救援行动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对照应急响应初判指标,即时启动各自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受灾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各类救援队伍就地开展救援行动,边救援边报告;受灾区(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如受灾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市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赴震区开展余震监测、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3.2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响应)

  事发地区(市)政府即时启动应急响应,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处置或赶赴地震现场指挥,组织调动区(市)政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即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区(市)抗震救灾处置工作。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灾区应急响应结束。

  3.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响应)

  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处置或赶赴地震现场指挥,组织调动区(市)政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3.1Ⅲ级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震后30分钟内:

  (1)市应急局向应急局网站主动推送地震速报信息;15分钟内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震时刻、震中、震级;尽快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

  (2)青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通报驻青部队。

  (3)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4)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启用应急通讯。

  震后1小时内:

  (1)迅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受灾情况,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断;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救灾需求。

  (2)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非受灾区(市)对灾区进行支援,派出专业救援队进行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护。

  (3)派出市地震现场指挥部赶赴重灾区,指导、协调、督促抗震救灾工作。

  (4)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可以发布通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非救援车辆进入灾区,建立救援通道。可以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可以征用物资。可以发布公告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5)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在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6)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7)各新闻媒体到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开展新闻报道。

  震后2小时内:

  (1)根据总指挥指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由总指挥指定新闻发言人出席,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公布抗震救灾措施和进展。

  (2)根据灾情组织各新闻媒体赶赴现场开展新闻报道。

  (3)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开展抢险救灾,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4)市地震救援队及其他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震后4小时内:

  (1)按照镇(街道)、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设置临时应急避难所,提供生活保障。

  (2)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3)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全力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4)调查、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5)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震后12小时内:

  (1)将需要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2)以村(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3)建立较大型临时避难场所,接纳重灾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援助。

  (4)科学应对次生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进行处理。

  震后24小时内:

  (1)统筹救灾物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2)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保障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5)进行灾情分析,以村(社区)为单位提出救灾需求,逐级上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

  (1)做好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防震避震知识宣传教育,并进行心理疏导。

  (2)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

  震后72小时后:

  (1)动员群众及救援力量,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2)村(社区)等组织责任到人,重点排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4)进行灾害评估,准备恢复重建。

  (5)教育部门制定学校复课方案,学校制定防余震应急处置措施。

  3.3.2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市、区(市)地震现场联合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结束应急救援期的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灾区应急救援期结束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3.4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响应)

  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处置或赶赴地震现场指挥,组织调动区(市)政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即时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市、区(市)综合、相关专业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省政府、国务院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3.4.1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震后30分钟内:

  (1)市应急局向应急局网站主动推送地震速报信息;15分钟内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震时刻、震中、震级;尽快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

  (2)青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通报驻青部队。

  (3)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4)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受灾区(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辖区初步灾情。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本市初步灾情。

  (6)启用应急通讯。

  震后1小时内:

  (1)迅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受灾情况,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断;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救灾需求。市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向省政府、国务院上报。

  (2)派出市地震现场指挥部赶赴重灾区,指导、协调、督促抗震救灾工作。

  (3)派出专业救援队进行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非受灾区(市)对受灾区(市)进行支援。

  (4)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发布通知,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非救援车辆进入灾区,建立救援通道,征用物资。发布公告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5)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在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6)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7)总指挥部署应急救援任务,各类救援队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8)各新闻媒体到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开展新闻报道。

  震后2小时内:

  (1)市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灾情初步情况,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安定人心,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2)根据总指挥指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由总指挥指定新闻发言人出席,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公布抗震救灾措施和进展。根据灾情组织各新闻媒体赶赴现场开展新闻报道。

  (3)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和抢险救援。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震后4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2)根据灾情,在地震现场统筹设立医疗救护站、较大型灾民临时避难场所和食品物资供应点,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3)及时发布通知,组织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规范开展应急救援。

  (4)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5)调查、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6)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受灾初步情况。

  (7)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全力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8)对接并协助省政府或国务院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震后12小时内(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输送伤员道路畅通,将需要救治的伤员转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后方医院做好医疗救护准备,迅速救治伤员。

  (3)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医疗等保障。

  (4)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5)以镇(街道)或村(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震后24小时内(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2)统筹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保障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

  (5)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2)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援助资源。

  (3)安置受灾群众,并进行心理疏导,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5)进行灾情分析,以镇(街道)为单位提出救灾需求,逐级上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6)做好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防震避震知识宣传教育。

  震后72小时后(在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3)村(社区)等组织责任到人,重点排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4)教育部门制定学校复课方案,学校制定防余震应急处置措施。

  (5)进行灾害评估,准备恢复重建。

  3.4.2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结束紧急状态或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省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灾区紧急状态或应急响应结束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4其他地震事件的划分与处置

  其他地震事件划分为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强有感地震事件标准及应急处置办法

  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3.0-3.9级地震,或发生在我市相邻地区4.0-4.9级地震且在我市局部地区地震烈度达到5度以上,我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地震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震后向应急局网站主动推送地震速报信息,15分钟内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震时刻、震中、震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2地震谣传事件标准及应急处置办法

  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件发生地区(市)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言来源,依法处理谣言散布者,全力阻止谣言的扩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言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如地震谣言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4.3邻市或海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当与我市相邻的市或海域发生地震事件影响我市,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与我市相邻的市或海域发生地震事件基本不影响我市,但需要我市进行支援时,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视情对灾区进行支援。市委宣传部负责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4.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或其他敏感时段,市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地震警报与预防机制

  5.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应急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储,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省地震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区(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

  5.2警报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警报分为中期警报、短期警报和临震警报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中期警报为黄色,警报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短期警报为橙色,警报期一般为3个月;临震警报为红色,警报期一般为10日。短期警报、临震警报均由省政府批准发布。

  在省政府已经对我市发布短期警报(橙色)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政府或区(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警报(红色),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应急厅报告。警报发布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形式传达给社会公众。已经发布临震警报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息。

  5.3警报预防行动

  5.3.1红色警报预防行动

  省政府决策发布我市临震警报后,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在省地震局的组织下,市、区(市)应急局要强化对地震短期警报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同时报送省地震局、省应急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警报区的区(市)政府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3.2橙色警报预防行动

  省政府决策发布我市短期警报后,在省地震局的组织下,市、区(市)应急局要加强对本辖区的震情跟踪监视,及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同时报送省地震局、省应急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警报区的区(市)政府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落实相关措施。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和避震疏散演练,及时处置平息地震谣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3黄色警报预防行动

  国务院发布我市中期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后,市政府落实省政府对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警报区的区(市)政府有重点地实施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5.4警报状态结束

  市应急局要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加强分析研究,并将结论报市政府、省地震局,由省政府决定结束临震或短期警报状态;中期警报区域内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警报期满自动解除。

  6应急保障

  6.1资金、救援装备物资和交通运输保障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区(市)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以及区(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运输工具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6.2应急避难场所

  各级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政府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6.3应急指挥技术系统、通讯系统及其他技术支撑

  市应急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区(市)三级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区(市)应急局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应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设备,建立统一的区域应急通讯指挥系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6.4科技支撑

  市应急局、市科技局以及驻青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报、震害预防、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含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含新闻出版)、红十字会、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加强社会公众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要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

  7信息报告

  7.1报告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及应急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应急部门报告地震灾害的责任主体。地震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通过电话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应急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7.2报告时限和程序

  地震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应急局、区(市)政府应立即核实并在2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地震事件发生后50分钟)向市应急局、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地震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地震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5分钟内向市应急局、市政府进行报告。

  7.3报告内容

  地震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报告。(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32-85913580)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制定、解释,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备案。各区(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8.2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我市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预案有效实施。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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