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才公寓项目“12.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3-30
字体大小: 打印

        2019年12月12日13时许,市北区长沙路46号青岛市人才公寓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工人在拆卸塔吊工序结束后,撤场攀爬塔吊的过程中发生坠落,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的规定,市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公安市北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纪委区监察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青岛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房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5044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甲,法定代表人:刘巍琪,注册资本:捌拾亿元整,成立日期:1989年03月30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运营管理;房屋租赁。

  2、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35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吴鑫,注册资本:叁亿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1980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壹级);工程试验检测;批发零售: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配件;金属结构件制造;机具租赁;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及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7023763,有效期:2021年01月2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3、塔吊拆卸单位: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2694164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与潍坊路交叉口西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崔凤恩,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年07月31日,经营范围:建筑设备拆装及维修:机具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及维修;石油机械设备及配件(不含特种设备)、五金建材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5]050119-01,有效期:2017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7090384,资质类别及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4、监理单位: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咨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7891198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乐陵路116号505室,法定代表人:李汇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01月04日。经营范围: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工程设计与施工。

  (二)项目基本情况

  青岛市人才公寓位于市北区长沙路46号,总建筑面积约57825.68平方米。

  1、2017年8月31日,该项目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

  2、2017年11月1日,青岛房投公司与青岛海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日,与华鹏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2017年11月30日,青岛房投公司办理了长沙路46号人才公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2019年12月2日,青岛海川公司与中建三威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合同》,由中建三威公司负责将两台编号为鲁BL-T02184-2014和鲁BL-T02186-2014的QTZ80型号的塔吊进行拆卸,拆卸高度为60m,并签订了《起重设备拆卸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中建三威公司必须按照青岛海川公司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青岛海川公司对其塔吊拆卸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2019年12月2日,中建三威公司完成了《塔式起重机拆卸前自检报告》。

  6、12月4日,中建三威公司上报的《塔式起重机拆卸方案》、《塔式起重机拆卸应急预案》、拆卸人员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等相关资料经青岛房投公司、青岛海川公司和华鹏咨询公司审查通过后,将《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拆卸材料审核表》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备案。

  (三)拆卸的塔吊基本情况

  该塔吊规格型号为QTZ80(TC5610-6),生产制造单位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格证明编号:2012TC01401163。产权单位为青岛盛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取得了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产权标号为鲁BL-T02186-2014。2018年8月14日,塔吊安装完毕。8月18日,丹东赛抚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人才公寓项目4号楼,主体结构已施工完毕。塔吊位于4号楼正前方,距离4号楼主体建筑约3m。塔吊拆卸前,高度为60m。事故发生时,死者赵爱民在距离地面约42m的塔吊上,已拆卸完毕塔吊第二道附墙(从上至下)准备撤场,其坠落地点位于塔吊正前方,距离塔吊约4m、距离主体建筑约8m,身上佩戴了配发的安全带。

  (五)安全管理情况

  1、青岛海川公司作为青岛市人才公寓项目总承包单位,设立了项目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了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塔吊拆卸过程中,安排专职安全安全管理人员王俊负责塔吊拆卸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中建三威公司作为塔吊拆卸专业施工单位,在该项目上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徐伟田,明确了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拆卸人员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3、2019年12月11日,青岛海川公司将拆卸塔吊的信息发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微信平安四方群,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回复收到。

  4、2019年12月12日,青岛海川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王俊和华鹏咨询公司监理员李敬杰对塔吊拆卸人员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培训,并将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持证的照片发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微信平安四方群,经审查通过后,上岗进行拆卸作业。

  5、拆卸期间,青岛海川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王俊和华鹏咨询公司监理员李敬杰均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六)安全监管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青岛市人才公寓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该塔吊拆除项目相关材料进行了备案登记。塔吊拆除当日,要求青岛海川公司和中建三威公司将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人员持证的照片通过手机发送至微信平安四方群,经检查合格后,同意开始施工,履职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12日8时30分许,中建三威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徐伟田带领本单位作业人员赵艾坤、赵爱民、高君、刘海军、刘玉贵、解高强和姜绍波到达市北区长沙路46号人才公寓项目工地。9时许,作业人员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后,开始对4号楼前塔吊进行拆卸。13时许,作业人员赵爱民在距离地面约42m的塔吊上拆卸完毕塔吊第二道附墙后,徐伟田对在塔吊上作业人员喊吃饭了,随即下楼通知地面上的赵玉贵等人摘除吊钩吃饭,便离开现场。在塔吊驾驶室附近的解高强听到有人喊吃饭了,便从塔吊上进入4号楼主体,下到一层。在离开拆卸现场的过程中,解高强突然听到坠物落地的声音,回头发现赵爱民平躺在塔吊下方的地面上,随即跑了过去。青岛海川公司安全员王俊和华鹏咨询公司现场监理李敬杰听说有人从塔吊上掉下来了以后,也立刻赶到现场,并电话报告给青岛海川公司项目经理唐波和青岛海川公司分公司经理王智。过了一会儿,徐伟田接到赵玉贵的电话,也赶到现场。事故发生后,赵艾坤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二)救援情况

  14时许,市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应急值班室的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了市北区创新资源片区管委会、河西街道办事处。到达现场后,经了解,赵爱民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死亡。14时30分许,赵爱民尸体被送往青岛阜外医院。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青岛海川公司组织中建三威公司成立了善后工作小组,与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支付了赔偿款。死者尸体火化后,家属离青。

  三、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主要用于工亡赔偿)。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赵爱民在撤场攀爬塔吊的过程中,未悬挂安全绳,从塔吊上坠落至地面死亡,违反了《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中建三威公司安全监督不到位。中建三威公司在拆卸塔吊工序结束后,未严格监督作业人员赵爱民在塔吊上悬挂安全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青岛人才公寓项目“12.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赵爱民在撤场攀爬塔吊的过程中,未悬挂安全绳,从塔吊上坠落至地面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中建三威公司安全监督不到位。中建三威公司在拆卸塔吊工序结束后,未严格监督作业人员赵爱民在塔吊上悬挂安全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立案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中建三威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徐伟田未严格监督作业人员赵爱民在塔吊上悬挂安全绳,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建三威公司要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青岛海川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三)华鹏咨询公司要加大对项目各施工单位安全监督力度,规范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青岛房投公司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组织管辖内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采取更加扎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项目“12.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2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