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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反映和适应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变化,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缴存办法》于2024年6月1日实施,为及时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政策评估。
二、政策分析及评价
(一)执行标准
《缴存办法》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制定,修订前进行全面评估论证,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官方网站公告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程序严谨。
政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充分,与上位法一致、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矛盾。主要依据包括: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4.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 号);7.《关于印发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7号)。
(二)适用范围
《缴存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外籍、港、澳、台人员。
(三)使用情况
1.整合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缴存办法》作为全面性、综合性的缴存管理制度,将散见于各单行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整合规范。明确了入职、离职等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确定标准,调整了同城转移管理模式,增设了集中封存管理账户,制定了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惩戒措施,为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建立并完善强制缴存与自愿缴存相结合的制度体系。《缴存办法》明确强制缴存范围,要求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自愿缴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外籍、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3.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间及次数。《缴存办法》规定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汇缴年度,单位应在汇缴年度开始时,完成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职工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四)取得成效
在缴存基数、账户管理、同城转移等方面,《缴存办法》细化了相关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有力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缴存办法》实施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有序,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平稳发展,缴存覆盖面不断扩大,2024年1-11月份,我市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9.12万家、实缴职工212.79万人,缴存额351.33亿元,同比增长4.87%;其中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4.34万人、金额7339.08万元。
三、政策评价结论和意见建议
经综合评价,《缴存办法》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关规定符合上位法,可以继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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