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拟对以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日常公开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为海西湾企业综合服务建设项目,项目地点位于西海岸新区连江路497号,每套建筑面积48.49平方米,一室一卫户型,共计100套。
二、配租条件
本次配租面向符合条件的西海岸新区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配租,以及对企业进行整体租赁,具体条件如下:
(一)西海岸新区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含原《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统称《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西海岸新区户籍家庭。已经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在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具有西海岸新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在西海岸新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应具备的条件:
1.在公安机关办理西海岸新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具有西海岸新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在西海岸新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或已享受用人单位提供周转宿舍的,不列入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根据《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西海岸新区海西湾企业综合服务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139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2号)规定,西海岸新区户籍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80%收取。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本次配租房源租金标准如下:
四、配租流程
该项目采取日常配租方式进行配租,有意向的西海岸新区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随时申请,按照先申请先选房原则选房。同时具有意向整体租赁的企业可直接与运营单位联系整体租赁。根据申请人员类别不同,配租流程有所区别,具体流程如下:
(一)西海岸新区户籍家庭
有配租意向的西海岸新区户籍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查看房源,确定完入住房间后到西海岸新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长江中路519号建国大厦)1403B房间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定位通知单》。
西海岸新区户籍家庭申请人持身份证、《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定位通知单》与房源管理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由西海岸新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在青岛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申请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用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户籍、住房、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并提交。
3.资格审核: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后,西海岸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户籍、住房、社会保险缴纳、劳动(聘用)合同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青岛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西海岸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登记,并发放《青岛市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准予登记通知书》。
4.选房: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青岛市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准予登记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查看房源并确定房间。
5.签约:确定完入住房间后到西海岸新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长江中路519号建国大厦)1403B房间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定位通知单》。西海岸新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持身份证、《青岛市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准予登记通知书》、《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定位通知单》与房源管理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押金等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
(三)企业整体租赁
企业确定租赁房源后向西海岸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公共租赁住房整体租赁申请审批表与入住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与房源管理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到西海岸新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的住房保障租售科(建国大厦1403B)房间备案存档。
特别提示: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缴费、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五、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86988819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6166167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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