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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精武国术馆)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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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民罚决〔2021〕38号

青岛精武国术馆:

法定代表人:李涛 

统一信用代码:52370200MJD821426T

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和路592号313户

你单位因涉嫌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于2021年8月30日被本机关行政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市北区商河路24号馆仍然悬挂有青岛精武国术馆标识并有训练行为,整改不彻底。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问询)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照片等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其自身态度诚恳、已经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对所有问题整改完毕,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经本机关复核认为,目前你单位虽然整改比较彻底,但在整改期间存在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不构成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故不予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和《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编码0721)规定,违法情节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累计不超过1个的”,裁量标准为“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将该单位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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