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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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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0716569488509127
  •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2025-04-25
  • 发布日期 2025-04-25
  • 发文字号 青民〔2025〕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残联:

    现将《青岛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4月25日

         


    青岛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高效协同、便民利民,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低保、特困、临时审核确认权限已按规定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并允许以下情形:

    1.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在评估机动车辆价值时,可以提供购车发票、第三方评估报告的,以提供的有效材料为准,不能提供的按照如下公式折算:机动车辆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限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2.允许在提出申请认定前1年内或享受认定身份期间,购置、新建(含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征地拆迁后新建)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

    3.允许拥有在棚户区改造(含旧村改造)中获得的2套未产生经济效益的住房;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

    第六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但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七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以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为单位、按照当地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申请家庭每月生活支出=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量)。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所必需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陪护费用等),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家庭低保标准的3倍。

    (六)护理费用支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参照《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执行),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用计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护理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计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三)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四)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五)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存在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确认期限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第十三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又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再重复提供相关材料。

    (一)未纳入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其中大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提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前十二个月的就医病历和有效票据,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民〔2023〕16号文件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通知》(青民〔202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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