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民〔2023〕16号文件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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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1409278055809316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5-11
  • 发布日期 2023-05-11
  • 发文字号 青民〔2023〕2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及时贯彻落实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鲁民〔2023〕16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现将《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对于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抓好工作落实。《办法》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管理等工作环节。各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在贯彻落实《办法》的基础上,注意做好与我市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统筹做好我市户籍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做到应认尽认。

    (一)认定范围明确为具有我市户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核算认定参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刚性支出扣减项目,除落实《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医疗刚性支出费用、教育刚性支出费用外,增加残疾人康复刚性支出费用和因灾、因意外刚性支出费用,具体要求参照《青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对于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项目,不得重复扣减。

    (三)在评估机动车辆价值时,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可以提供的购车发票、第三方评估报告,以提供的有效材料为准;不能提供的按照如下公式折算:机动车辆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限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四)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部门协同。各区(市)民政、医保、财政部门应协同配合,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及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附件:《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pdf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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