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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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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8426346291725142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2-22
  • 发布日期 2022-12-23
  • 发文字号 青民〔2022〕10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相关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91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七区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68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68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87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1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9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27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4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67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7元。三市农村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49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7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2元。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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