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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等22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4-21 来源 : 青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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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区(市)委政法委、网信办,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医保局、大数据局、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青岛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民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青岛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岛市委员会

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广播电视台

2025年4月21日

青岛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优化健全关爱保护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推动流动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精准摸排流动儿童基本信息

(一)夯实精准摸排基础。市级和各区(市)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统计、医保、残联等部门按照《关于转发鲁民〔2024〕32号文件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青民〔2024〕26号)要求,协同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市内七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各区(市)民政部门指导街道(镇)按时将监测摸排的流动儿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调整更新数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二)完善重点对象台账。根据民发〔2024〕35号文件有关要求,对监测摸排发现的存在生活、心理等方面关爱服务和保护需求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需求的跨街道(镇)的流动儿童,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纳入街道(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点关爱服务范围,积极在教育、医疗、生活保障和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关爱、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加快融入城市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流动儿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

(三)构建数据共享平台。推进“儿童关爱一件事”改革,搭建青岛市儿童关爱服务平台,民政、大数据、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跨部门模型计算—民政数据治理—基层核实确认”工作模式,实现重点儿童“主动发现、无感认证、关爱保障”的全流程一件事办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

二、优化提升流动儿童保障水平

(四)优化教育保障。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儿童就学机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100%在青入学。动员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后不在学的流动儿童,继续接受高中教育或职业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

(五)完善医疗保障。强化在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等方面对流动儿童的相关保障。建设“家庭医生‘健康守护’一张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流动儿童家庭。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逐步建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便利流动儿童就近获得普惠托育服务。畅通流动儿童医保参保渠道,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落实持青岛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儿童,在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照《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申请康复救助。开展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获得和使用卫生应急和自救互救技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

(六)强化生活保障。民政部门牵头不断建立健全户籍地和常住地跨域联动服务机制,分类加强困境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主动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和家庭申请纳入户籍地有关政策保障范围,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享受低保、低保边缘、特困等救助保障待遇。落实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儿童及时纳入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建筹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及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积极覆盖、服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和爱心力量参与流动儿童慈善帮扶,为流动儿童及家庭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

三、部门联动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

(七)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妇联、教育等部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教育部门对存在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关爱服务,纠正流动儿童思想和行为偏差。村(居)委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视情予以训诫或出具告诫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八)开展心理健康关爱。各区(市)充分整合调动各方资源力量,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解决流动儿童的心理困境和问题,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落实每学期开展1次面向四年级及以上学生的心理筛查要求,及时完善“一生一档”和重点学生台账,加大对流动儿童中的重点学生的关心关注力度,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并制定“一生一策”关爱方案。持续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

(九)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网信部门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丰富校内外文化和实践活动,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文化旅游部门指导广电等机构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电视剧、短剧等视听节目;持续深化拓展“城市书房”“青图驿站”服务能力,促进京剧、歌剧、话剧等艺术精品创作,组织好阅读大会、“丈量青岛”等文化活动,丰富流动儿童精神文化生活。公安、检察院、法院开展送法进校园、法庭开放日等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流动儿童法治意识。团委、妇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文化服务活动,充实流动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团市委、市妇联、青岛市广播电视台)

(十)加快融入城市步伐。将流动儿童融入城市作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筑梦”系列儿童关爱保护系列活动,为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等提供物质帮助、精神关怀和成长支持,促进流动儿童融入青岛。团委、妇联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儿童公共交通乘车优惠政策,体育部门持续新建改扩建儿童运动空间,增进流动儿童对融入地的归属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后不在学且未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流动儿童参与教育实践劳动等活动,提高其专业技能;为即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流动儿童,积极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落实牵头责任,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同联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监督,推动方案落地落实;各区(市)要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十二)夯实基层基础。发展改革、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区(市)可探索为儿童主任发放专项补助。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基层未保站法治副站长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

(十三)强化服务能力。各区(市)可在贯彻落实市级关爱服务清单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分析本地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措施和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

             附件:青岛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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