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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60号)要求,现就做好机构养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
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证照齐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一)经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运营规范且年检合格;
(二)建设(租赁)手续合法齐全,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建设和服务达到《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要求,床位数量30张(含)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提供低收费、普惠性养老服务;
(四)工作人员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得到有效保障;
(五)安全措施到位,无重大责任事故。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的年度收支及基本养老服务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保障基本、面向大众和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合理平均成本和认定区间。市本级及各区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所需资金从市本级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各辖市自行组织实施,所需费用从本级预算列支。
养老机构需向注册地区(市)民政部门提报《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收费标准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资(含补贴)发放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区(市)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经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存档后,向市民政局提报《区(市)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汇总表》(见附件2),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确认。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若遇物价、人工成本大幅变动等特殊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
对经认定和备案确认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收住困难老年人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一)建设补助
2013年1月1日之后取得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或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新增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营,新增核定床位不少于30张,属新建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到位;属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设立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青岛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照新增养老床位数量核定且只补助一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不重复补助。
(二)运营补助
对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工作人员相关待遇落实较好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年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运营补助资金的50%以上用于提高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
区(市)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收住老人自理程度进行评估并出具《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理情况评估表》(见附件3)。对新入住或自理程度变化的老年人,评估方应在养老机构提出评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区(市)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护理费缴纳情况,核定运营补助标准。民政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再次评估。老年人自理程度评估标准按照《青岛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4)执行。
(三)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
对收住青岛市户籍"三无"和低保老年人,每月收取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平均收费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由各区(市)按照平均成本审核数结合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优先在本区(市)安排。
(四)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我市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定点经办机构。养老机构须在老年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按年缴费,在投保期限内转住养老机构依然有效。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财政部门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保险补助。养老机构及入住老年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扩充保险项目、提高理赔额度,进一步降低意外伤害风险。非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协商解决。
四、申请补助提报资料
(一)申请建设补助提交材料
申请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提报《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及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当地政府部门予以规划、立项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属新建的,提供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属租赁房屋改建的,提供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和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4、项目平面图,新建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餐饮卫生许可证明;
6、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编制部门批复文件。
(二)申请运营补助应提交材料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含补助)发放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老年人户籍证明并填报:
1、《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备案表》(见附件6);
2、《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
3、《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8)。
(三)申请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应提交材料
提供"三无"及低保老年人证明材料、缴费证明、入院和离院时间等信息,并提报《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见附件9)。
(四)申请保险补助应提交材料
1、入住老年人户籍证明;
2、保险单、缴费单据;
3、《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0)。
五、资金来源及申报拨付程序
扶持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各项政策补助从各区(市)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建设补助由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地区(市)财政负担;运营补助、困难老年人入住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由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户籍地区(市)财政负担。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地应与注册地一致。
(一)建设补助
新建养老机构正式运营并申请建设补助当年、满一年、满二年分别申请补助资金的1/3。改扩建养老机构正式运营当年和满一年分别申请补助资金的1/2。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报相关资料,向建设运营地区(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区(市)民政局会同区(市)财政局验收审核后,由区(市)财政局将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养老机构。
(二)运营补助、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和保险补助
养老机构应于老年人办理入院、离院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民政部门办理老年人入院、离院备案,并提报老人户籍证明、自理程度证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信息。注册地民政部门于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收跨区(市)入住老人情况函告老年人户籍地民政部门,户籍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跨区(市)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备案和确认工作。
养老机构于每季度初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注册地区(市)民政部门提报相关报表及材料,提出资金申请。养老机构注册地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区(市)养老机构收住符合补助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含本区市户籍和跨区市户籍入住)人数,一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报资金补助建议,本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一并将补助资金拨付养老机构。补助资金发放结束后,由区(市)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提报《区(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
补助资金发放地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季度将跨区(市)入住老年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函告老年人户籍地民政部门。户籍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函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发放地区(市),其中,各区之间跨区域入住老年人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市级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拨付。补助资金审核拨付完成时限及效果,实行全市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相关业务考核。市属养老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及流程,向注册地区(市)民政部门提报相关材料,提出资金申请,由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属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建设运营地区(市)民政部门提报相关材料,提出资金申请,由分支机构建设运营地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四)市级奖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全市机构养老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对政策落实到位、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的区,结合收住跨区入住老年人情况,从市级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给予一定奖补。
市级奖补资金、各区(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困难老年人入住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资金可采取根据年度工作量预拨的方式,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一)完善信息管理。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各区(市)民政部门、各养老机构要依托市民政信息化管理业务平台,建立健全入住老年人信息化服务管理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管理共享。
(二)健全公示制度。养老机构要公开公示资质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依据,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及时公开运营补助、困难老年人补助、保险补助收支情况,接受老年人及其家属的监督。要畅通服务诉求渠道,明确处理程序,妥善解决纠纷争议。
(三)提升服务水平。养老机构要加大引进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力度,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要鼓励从业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养老机构服务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违规运营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四)规范财务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财务收支账目,开支项目合理,凭证账目清楚,按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款物并登记造册。
(五)落实安全措施。养老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要落实饮食、卫生、消防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监督检查
各区(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
(一)对领取补助资金后擅自改变性质用途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补助资金,五年内取消扶持资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对存在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养老机构应及时为老年人办理入院、离院备案手续,入院备案不及时的,不予补发补助;离院备案不及时的,扣回已发补助。养老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经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视情节停发运营补助,并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核定补助资格。
1、处理意外突发事件及纠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采取低收费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的;
3、服务质量满意率低于90%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未落实好护理人员待遇的;
6、其他严重违规及违法问题。
八、其他
本通知要求提报的各项证明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可为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服务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及服务业岗位奖励等优惠政策,具体申报条件及拨付程序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各辖市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报青岛市民政局备案后实施。
本《通知》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1.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申请认定表
2.区(市)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申请认定汇总表
3.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理情况评估表
4.青岛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5.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审批表
6.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备案表
7.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理情况汇总表
8.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9.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
10.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申请表
11.区(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
19号附件.zip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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