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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保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4〕18号做好我市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6-25 来源 : 青岛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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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有关工作实际,就我市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办理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参照《青岛市长期护理失能失智等级评估工作规范》(青医保发〔2022〕30号)执行。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需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可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或“青岛医保”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与失能状态相关的病历、申请表等材料。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参保所在地的评估机构组织现场评估或线上评估,并上传评估资料,出具评估结论及有效期。特殊情况下,可协调参保人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评估。

二、明确待遇保障范围。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其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异地长期居住有关政策执行,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照护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与本市相同的报销政策。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应自主选择当地医保部门公布的定点护理机构作为提供服务机构;非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不予支付。照护服务项目暂执行居住地服务项目目录及价格,国家统一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后,按照国家目录执行。对已在本市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需办理省内异地长期居住的失能人员,其医疗费用和照护费用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三、加强异地费用结算管理。在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照护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续携带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发票、费用明细、护理服务记录等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照护费用最高支付标准参照《关于实施<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2号)第五部分第(二)项第2款的规定执行。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四、加强异地费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与居住地医保部门协同共管机制,在问题协商、费用协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沟通对接。对经办过程中发现的异地定点护理机构疑似虚假服务、虚构费用等问题,我市经办机构要主动向居住地经办机构发起协查申请,推动做好核查工作,必要时开展异地长期护理费用专项稽核,确保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长期护理保险照护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附件:关于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18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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