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保险政策及办事指南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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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指南 

1.在单位就业的职工应参加哪些社保?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用工单位与职工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确定。参保单位如实申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按三项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

3.职工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4.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对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5.初次就业人员(毕业生)参保社会保险需注意什么问题?

答:(1)不要因为公司承诺现金补贴而放弃缴纳社保

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约定而变更或者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双方有过的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

(2)试用期内,单位也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无论试用期长短、无论职工最终能否转正,企业都应依法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不缴纳,试用期期间的工作时间将不予计算缴费年限,发生医疗、工伤、失业等情况时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3)社保缴费基数也很重要

社保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及其后续的调整,千万不要忽视。职工缴费基数是按本人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的;用人单位为新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核定,但不得低于参保地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6%;失业保险0.7%;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缴费比例分别为0.2%、0.4%、0.7%、0.9% 、1.1%、1.3%、1.6%、1.9%。

⑵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3%;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7.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参保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金额的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领取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个人缴纳的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2006年1月1日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3)上述两部分产生的利息。

8.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

答: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参保人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形,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其中: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9.参保人员如何查询个人账户存储额?

答:参保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社会保险”的“查看更多”—选择“个人办事”—选择“社会保障”中的“企业职工保险”—点击“在职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查询”模块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下载“爱山东”手机APP,在首页左上角选择“青岛市”,然后选择“青岛人社”中的“社会保险”—点击“在职养老账户”模块查询;还可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中的“办事大厅”查询。

10.哪些情况下需要征收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欠费本金一并缴纳。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1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工伤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按三项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比例如下:⑴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6%;失业保险0.7%;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缴费比例分别为0.2%、0.4%、0.7%、0.9% 、1.1%、1.3%、1.6%、1.9%。⑵职工缴费比例: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3%,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12.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发放最低工资,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基数缴费?

答: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企业当年发放的最低工资,应当作为下一年缴费基数申报的依据,当年不能按照最低工资调整缴费基数。

13.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职工如何维权?

答:社保费缴费基数既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主要依据,也是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重要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关系着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为参保职工足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职工可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稽查部门举报投诉。

14.单位欠缴社保费职工应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会造成参保职工无法及时享受各项社保待遇。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参保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稽查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15.企业职工能否补缴社保?

答: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的社保费可以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

16.个人是否可以补缴保险?

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17.社保缴费中断有什么影响?

答: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断的,中断前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前年限不清零。

18.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确认待遇领取地为青岛市的,可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9.参保人延长缴费期间,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期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20.如何办理个人社保业务和查询信息?

答:参保职工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社会保险”的“查看更多”—选择“个人办事”—选择“社会保障”办理个人社保业务和查询个人参保缴费信息。也可以通过“爱山东”手机app中的“青岛人社”、“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中的“办事大厅”办理和查询。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指南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在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临时性、灵活性就业的人员,包括暂时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本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可以通过网上和现场两种方式办理。(1)网上办理。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或“青岛农商银行”公众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代扣银行账户的签约手续。(2)现场办理: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商银行、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邮储银行青岛分行、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停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可以通过网上和现场两种方式办理。(1)网上办理: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和“青岛农商银行”公众号办理养老保险停保,及银行账户代扣业务的撤销。(2)现场办理: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商银行、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邮储银行青岛分行、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指定网点办理终止委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手续。

4.我现在还年轻,等我快到退休年龄时再参加养老保险可以吗?

答:我国实行个人积累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符合参保条件时越早参保,缴费年限越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积累)越多,养老金水平也会相应提高。同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采用的记账利率由国家每年统一确定,2020-2022年记账利率分别为6.04%、6.69%、6.12%,远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和个人理财收益,简单说就是“存钱不如缴社保”。

另外,国家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以前漏缴的社保费。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应当早做打算,越早投保对本人越有利。

5.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已经满十五年的,是否还要继续缴费?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的最低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缴费满十五年可以停缴,但从养老金计发公式可以看出,缴费年限每提高一年,基础性养老金将提高一个百分点,缴费年限越长累计的个人账户越多,目的是为了鼓励参保人“长缴多得”,更好的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所需。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在能够承担缴费支出的前提下,持续缴费至到达退休年龄将是最优选择。

6.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哪些社保,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为20%。

7.如何选择缴费基数?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依据个人收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任意的缴费基数缴费。

8.每月缴费金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月缴费金额=月缴费基数×20%。

以2023年为例,如按最低档次缴费,月缴费基数4242元,养老保险每月缴费848.4元(4242元×20%)。

9.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什么时间扣费?

答: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扣款时间为每月21日,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至开设的银行缴费账户。

10.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社保欠费怎么办?

答:参保人可于次月代扣日之前(即次月20日前)将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代扣银行账户中,随次月社会保险费一并扣缴。参保人急需缴费的,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二维码、支付宝等方式自主缴费。

11.如何办理个人社保业务和查询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社会保险”的“查看更多”—选择“个人办事”—选择“社会保障”办理个人社保业务和查询个人参保缴费信息。也可以通过“爱山东”手机app中的“青岛人社”、“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中的“办事大厅”办理和查询。

三、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1.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 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

自2024年,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3.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自2024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和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4.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答: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就近的镇(街)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社会保险”的“查看更多”—选择“个人办事”—选择“社会保障”中的“城乡居民养老”--点击“居民养老人员参保登记”模块办理。也可登录“爱山东”手机APP中的“青岛人社”、“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中的“办事大厅”办理。

5.不满60周岁新迁入本市户口的人员,能否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果年龄已超过60周岁,能否在我市申请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答:不满60周岁新迁入本市户籍的居民,可以在我市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在户籍迁入我市前已满60周岁的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

6.未达60周岁时,可否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答: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应缴未缴的年限,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一次性补缴。

7.居民养老保险每年什么时间开始缴费?

答: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征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8.如何查询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答:参保居民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社会保险”的“查看更多”—选择“个人办事”—选择“社会保障”中的“城乡居民养老”--点击“缴费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也可登录“爱山东”手机APP中的“青岛人社”、“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中的“办事大厅”查询。

9.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合并吗?

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缴费达到退休规定年限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0.缴费困难人员包括哪些?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困难群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已脱贫享受政策、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2)低保和特困人员;(3)重度残疾人员(包括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人员)。其中:已脱贫享受政策、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保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档次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还可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补贴;重残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由政府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档次代缴不超过十五年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还可享受每人每年60元的政府补贴。凡已过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11.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构成?

答: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缴费额到账后,个人缴费与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指南

1.参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企业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⑵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⑶企业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且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4.职工病退有什么条件?

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企业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5.职工退职有什么条件?

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企业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待遇。

6.职工退休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养老待遇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见下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8

204

56

164

64

109

41

230

49

199

57

158

65

101

42

226

50

195

58

152

66

93

43

223

51

190

59

145

67

84

44

220

52

185

60

139

68

75

45

216

53

180

61

132

69

65

46

212

54

175

62

125

70

56

47

208

55

170

63

117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平均指数

7.职工养老金高低与什么因素有关?

答:职工养老待遇水平的高低与本人缴费时间、历年的缴费基数高低、退休时全省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直接相关。

8.企业退休职工年取暖补贴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06号)要求,自2013年起,企业退休职工年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700元。

9.企业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丧葬补助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遗属待遇包括,第一部分:丧葬补助金,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第二部分: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中,退休人员每领取1年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最低发放月数为9个月。

注:缴费年限不足5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缴费年限

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5

3个月,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其中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5≤缴费年限<10

6个月

10≤缴费年限≤15

9个月

15<缴费年限≤30

9个月基础上,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

24个月

 10.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法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文件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

11.职工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答: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户籍地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提前12个月携带人事档案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龄认定。工龄认定完毕后,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退休手续:⑴网上办理: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社保业务”—“企业养老”—“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申请”,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信息录入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待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单位在网上打印《青岛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核准表》,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⑵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或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携带职工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所需材料:①《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或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相关下载”模块下载,本人填写,一式两份),同时单位加盖公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盖章)、职工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②退休人员身份证、社保卡;③特殊情况的根据实际需要留存材料。其中,三类人员须提前审核,属原固定职工的,用人单位(档案托管单位或街道人社服务中心)需在办理退休业务之前12个月以内,携带原固定工档案审核工龄;属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审核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并确认工龄。属病退的,参保职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2.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答:⑴申请材料:身份证原件、职工档案;《青岛市从业人员特殊工种退休申请表》3份;《青岛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公示》1份;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⑵办理流程:

①网上备案: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管理单位负责、破产改制企业等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登录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系统(http://tsgz.12333.gov.cn),提前在全国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备案库中进行备案。②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管理单位负责)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首页“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保业务”—“企业养老”—“企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申请”,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录入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申报成功后,根据预约时间携带职工档案、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进行初、复审。③现场审核:市南、市北、李沧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由其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携带职工档案到市社保中心审核并确认工龄;其他区市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由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预审并确认工龄后,携带职工档案到市社保中心审核。

13.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如何办理?

答: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自动比对医疗、民政、公安、司法、交通、残联等部门的数据,确认待遇领取人员的领取资格,无需个人到现场集中认证。大数据比对不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本人进行刷脸认证或到街道人社中心现场认证。如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现场的,可向居住所在地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人社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上门认证。⑴刷脸认证方式:手机下载“爱山东”、“掌上12333”手机APP,或微信搜索小程序“电子社保卡”,登陆后按步骤操作。⑵现场认证方式:参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至青岛市任一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认证。

 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指南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经核准后,从提出申请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

基础养老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作为按上述规定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重度残疾人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鼓励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长缴费、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从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答: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和待遇申领告知单》,到就近的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社会保险”查看更多,点击“个人服务”,选择“社会保障”,通过“城乡居民养老”菜单下的“居民养老待遇办理申请”办理。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6.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有没有其他的待遇?

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能在网上查到吗?

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社会保险”查看更多,点击“个人服务”,选择“社会保障”,通过“城乡居民养老”菜单下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查询”“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信息查询”进行查询。或登录“爱山东”手机APP、“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通过“居民养老待遇发放明细”进行查询。

8.在青岛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户籍迁出青岛市外,其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会受影响吗?

答:不会。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户籍迁出青岛市外,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的,原参保地应继续为其发放养老待遇。

六、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指南

1.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故意犯罪的;⑵醉酒或者吸毒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4.发生工伤后申请主体及时限?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什么费用?

答:用人单位未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答: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②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③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建议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青岛市职业病诊疗机构为青岛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果;⑧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7.工伤认定申请向哪里提出?

答:目前,我市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青岛市民中心二楼F27窗口申请工伤认定:⑴用人单位在市内三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的;⑵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生产经营地在市内三区的。⑶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三市五区(指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保税区,下同)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①用人单位在三市五区参加工伤保险的;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生产经营地在三市五区的。

8.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⑴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⑵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⑶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⑷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⑸除患职业病外,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⑹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9.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工伤康复?

答:工伤职工可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书、工伤治疗病历等材料,直接到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评价,经评价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康复,由康复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鉴定申请。经康复机构评价不需要康复,工伤职工认为应予康复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康复确认。工伤已超过2年的或已经做过级别鉴定的,原则上不再申请康复评定。

10.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需哪些材料?

答:⑴身份证复印件;⑵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1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如何规定?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是连续计算的。

12.停工留薪期确定的依据和主体?

答: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的依据是《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1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未痊愈的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15.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就医?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16.《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工伤职工在本市工伤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符合“三个目录”、康复项目范围及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工伤协议服务机构与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联网结算。

17.工伤职工治疗期间超目录用药的如何处理?

答:工伤协议服务机构对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征得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协议服务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直接收取。工伤协议服务机构未经书面同意,使用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协议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18.《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答: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享受的月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备注:199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

13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

1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本人工资

19.《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答: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注:2011年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

20.《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答: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2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有哪几项?待遇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26.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青岛市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是对国家基本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由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两部分组成。

27.哪些职业人群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为以下职业人群参保补充工伤保险。

一是可为已依法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人员(含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以及实习见习学生、家政服务人员和村居“两委”工作人员),投缴基本工伤补充保险。

二是企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可以为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从业人员、无劳动关系的灵活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之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投缴职业伤害保险。

28.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投缴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缴纳保费,理赔时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伤养护理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等待遇项目。

投缴职业伤害保险的,按照每人每月46元的标准缴纳保费,理赔时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助金,一次性身故补偿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项目。

29.我市的补充工伤保险由哪家商业保险来承办?

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咨询热线:95518)

七、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指南

1.青岛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有哪些?

答: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2.社会保障卡的服务网点设在哪里?

答: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按照社会保障卡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激活、密码维护、临时挂失与解挂、补换卡、注销等经办服务业务,及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目前,青岛市社会保障卡有8家合作银行,分别是: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青岛行政区域合作银行所辖营业网点均为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

社会保障卡综合咨询服务电话及服务时间?各合作银行服务投诉电话及服务时间?

3.答:社会保障卡24小时服务电话是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各合作银行服务投诉电话:工商银行85814510,农业银行85802911(85803303),中国银行81858236,建设银行68670530,交通银行82958145、82958141,青岛银行81758541,青岛农商银行67782627,招商银行82939053,均在工作日提供服务。

4.青岛市社保卡即时制卡网点有哪些?在哪里能查询?

答: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点击“专题专栏”-“社会保障卡”专题-“通知公告”-“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即时制卡网点明细表”。

5.哪些社保卡业务可以通过青岛人社局官网渠道办理?

答:(1)业务类型:社保卡申领、社保卡启用(激活)、社保卡临时挂失、社保卡临时挂失解挂、社保卡补换、社保卡注销、社保卡(社保)应用解锁、个人部分信息修改、制卡进度查询、社保卡办理审核进度查询。

(2)办理流程:个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版块,点击“个人办事”模块中的“社会保障”,进入“社会保障卡”;或点击首页的专题专栏,进入“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凭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选择相应的功能模块。

6.哪些社保卡业务可以通过青岛人社官方微信公众号办理

答:(1)业务类型:社保卡申领、社保卡启用(激活)、社保卡临时挂失、社保卡临时挂失解挂、社保卡补换卡(补领、换领、换发)、社保卡注销、社保卡(社保)应用解锁、制卡进度查询、个人部分信息修改、社保卡办理审核进度、电子付款码账单、电子社保卡付款码。

(2)办理流程:微信关注“青岛ai人社”“青岛人社”“青岛12333”,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办事大厅”,点击“社保卡”板块,选择相应功能模块。

7.哪些社保卡业务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

答:(1)业务类型:社保卡申领、社保卡启用(激活)、社保卡临时挂失、社保卡临时挂失解挂、社保卡挂失补卡、社保卡注销、社保卡(社保)应用解锁、查询制卡进度、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社保卡办理审核进度。

(2)办理流程:申请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到青岛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或通过网点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终端自助办理。

8.哪些社保卡业务仅能通过线下办理?

答:(1)业务类型:社保卡社保账户密码重置、密码取消、pin码解锁、持卡人关键信息(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含居民身份证号码))维护、异地社保卡在青岛接续激活(需插卡验证)、省内异地社保卡解锁和密码重置。

(二)办理流程:参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到就近的青岛社保卡合作银行行网点办理。

9.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需提供哪些有效证件?

答:本人申请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10.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本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卡,先到参保所在地(各区市)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到发卡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换领新的社会保障卡,同时交回旧卡。

11.身份证丢失或没有二代身份证怎么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事务?

答:身份证丢失的,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临时身份证明(带照片)办理。儿童、学生等没有二代身份证的,可持户口簿(有双方监护关系表述)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办理。

12.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人员不能到现场申领的怎么办理?                

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确因严重老、弱、病、残的参保人员,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事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社会保障卡的非金融应用业务。发卡银行也可以通过预约上门服务等其他救济措施,主动帮助其办理完成所需业务。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时,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或《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代办情况说明》。代办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业务遵循发卡银行规定。

13.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如何设置?密码遗忘、需修改密码或密码输入错误超限被锁卡的,应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初始密码为123456。参保人员可在发卡银行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即时分别设置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密码。如未即时设置密码,也可另行安排时间,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设置密码。如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遗忘、需要修改密码或者6次(POS终端不少于3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读卡办理密码修改或重置手续。

14.持有非青岛市发放的社保卡在青岛地区参保后可以用吗?如果想更换为青岛社保卡,如何办理?

答:可以。(1)2019年4月之后持省内异地社保卡在青岛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不用换卡,省内异地社保卡可在我市正常使用;2019年4月之前持省内异地社保卡在青岛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到青岛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省内异地社保卡接续激活业务方可使用。参保人员由省外转移到青岛参保的,若选择继续使用原社保卡(符合二代社保卡规范),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社保卡到青岛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卡接续开通手续,原社保卡在青岛市可继续使用。(2)如参保人员持有省内异地社保卡,自愿换领青岛社保卡的,须先注销省内异地社保卡,然后再按照青岛社保卡的申请流程办理;如参保人持有省外社保卡,自愿换领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的,可直接按照青岛社保卡的申请流程办理。

15.社保卡与电子社保卡是什么关系?

答: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卡面信息与实体卡完全一致,功能应用与实体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包括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两方面应用。其中,金融账户应用通过发卡银行线上APP实现。

16.参保人如何申领电子社保卡?

参保人先申领实体社保卡,待激活启用后再通过线上渠道(仅限线上)申请电子社保卡。经国家人社部批准,我市持卡人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APP、中国农业银行APP、中国银行APP、中国建设银行APP、交通银行APP、青岛银行APP、青岛农商银行APP、招商银行APP、支付宝APP、微信APP、云闪付APP、工银融e联APP、青岛政务通APP、城市一账通APP、便捷青岛APP、智慧青岛APP、爱城市网APP,等18个渠道,申领全国统一电子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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