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pdf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为抓好贯彻落实,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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