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鼓励发展“两院一体”服务模式推进农村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2-14 来源 :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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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护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照护服务资源,推动我市长期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受益面,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青政发〔2021〕6号)、《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创建工作责任分工(2021-2022)>的通知》(鲁卫医养字〔20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农村地区鼓励发展“两院一体”服务模式,提高照护服务可及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长护险工作

(一)明确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责任。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区三市)辖区内政府举办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全部纳入定点护理机构管理。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应当依托现有家庭医生工作团队组建长护险工作团队,家庭医生工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长护险工作同时开展,依托本院医护资源或采取与养老机构合作的方式,2022年6月底前全部开展长护险业务,其所辖一体化卫生室均应参与长护险服务。

(二)发展“两院一体”服务模式。鼓励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与不同主体举办的养老机构(敬老院、养老院,下同)开展合作,整合服务资源,共同承担长护险业务,原则上合作双方应为同一地址。对于合作双方非同一地址但位置相近,不影响正常开展工作的,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符合管理要求的,可按“两院一体”服务模式进行管理。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应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纳入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

(三)支持民营护理机构向农村拓展业务。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导向,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工作,鼓励民营护理机构深入街道(镇)和乡村社区开展长护险服务。民营护理机构可以与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所属一体化村卫生室合作开展家护业务,支持社区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发展。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或民营护理机构与乡村医生合作提供家护服务的,其执业医师、护士负责管理的家护病人数量可适当增加,视其服务能力、服务区域及服务对象分布情况,由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后确定,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明确定点护理机构服务责任

(一)配齐照护人员。定点护理机构应配齐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三支基本照护队伍,并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康复、社工、心理等专业人才,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应加强对所属一体化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规范护理服务和长护险业务申报、结算等工作。

(二)做好照护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应综合评估参保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对入住机构接受照护的参保人,应按有关服务标准或规范落实护理服务,其中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与养老机构不在同一地址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应安排医生或护士每天至少查房1次,做好医疗护理文书的书写和保存工作,对病情变化的应及时处理或协助转诊;对居家接受照护的参保人,应与参保人和家属做好沟通协商,按双方约定提供上门服务。偏远乡村地区开展居家照护服务,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医生和护士每月上门巡诊不少于5次。其中,一体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服务次数可视同护士服务次数,护理员、康复人员等根据照护计划提供相应服务。

(三)加强业务培训。鼓励定点护理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长期护理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长护险相关政策与经办管理要求等。定点护理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培训人员,每季度至少组织内部培训1次,积极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举办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培育复合型人才,为从业人员的职业提升和发展提供帮助。

(四)明确合作双方权责。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并按“两院一体”服务模式提供长护险服务的,及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或民营护理机构与乡村医生合作提供家护服务的,双方要签订合作协议,协议除明确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服务责任、服务费用、法律责任、管理要求与合作期限等基本内容外,还应详细明确双方对保障参保人基本权益、安全和长护险待遇落实的具体措施。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应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做好工作督导。推进农村长护险工作是民生大事,各相关部门、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联动,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医保、卫健等部门应整合资源、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将农村长护险推进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列出时间表和任务图,加强工作落实和督导,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各类护理机构开展长护险业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具体工作落地。各相关部门、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明确目标。市医保部门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度通报进展情况。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长护险工作的具体落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开展农村长护险工作提供支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服务量。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省创建工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各辖区2022年至少有3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约开展“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共同做好农村长护险机构照护服务,并积极开展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护服务。

(三)建立“两院一体”服务模式的奖励激励机制。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积极按照“两院一体”服务模式开展长护险业务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可在年度考核、资金预决算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市卫健部门应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将“两院一体”服务模式落实情况纳入医养结合示范省创建工作重点任务目标,对区(市)开展专项督导;“两院一体”服务模式落实情况和农村长护险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医养结合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的重要评价指标。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开展长护险照护服务的收入,应在医护人员绩效分配中给予适当倾斜。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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