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各级各类学生资助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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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属各高校,局属各学校,各行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市直各幼儿园: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求,现将市直各类学校2020-2021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市参照执行。

  一、高校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申请方式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附件1-1)。

  2.评审办法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根据《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和《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1号)精神,制定本校具体评审办法、组织评审工作。各校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3.材料报送

  (1)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0-2021学年评审意见。

  (2)《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1-2)。

  (3)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

  (4)《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1-3)电子版,同时提供需办卡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本人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附件1-4)。

  请各高校于11月3日前,将上述材料按要求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二)建档立卡免学费

  1.资助对象

  第一类: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山东户籍国标、省标建档立卡学生和青岛户籍市标建档立卡学生。

  第二类:在部属、省外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国标、省标建档立卡学生和在市属以外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市标建档立卡学生。

  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2.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

  第一类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公章齐全的《青岛市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5)、有效《扶贫手册》复印件;第二类学生,向生源所在区市教体局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公章齐全的《青岛市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学费缴纳收据、有效《扶贫手册》复印件。

  (2)评审公示。学校(区市)在收到学生申请后,认真审核学生上报的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区市)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退还。各高校要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资金拨付至受助学生个人账户。各区市要切实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及时、足额将免学费资金支付给学生。

  3.材料报送

  (1)第一类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市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学校,由学校留存备案;第二类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区市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留存备案。

  (2)《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件1-6),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请各高校于11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按要求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三)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1.资助对象

  按照《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愿到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青财科教〔2020〕16号)文件规定,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市各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对于符合条件的2014届、2015届、2016届、2017届高校毕业生,本年度一并汇总申报。

  2.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10月15日前向就业所在区市教体局提交《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附件1-7)一式两份及其他申请材料。其他材料包括: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复印件及证明由各区市教体局存档)。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毕业后就职的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2)区市教体局审核。各区市教体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附件1-8)上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3)资金拨付。各区市教体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将学费补偿经费一次性汇入学生个人账户。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业务

  (一)资助对象

  1.具有青岛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人数原则上按照学校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学生的10%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2.对涉农专业、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资助。

  (二)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1)及相关证明材料。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低保证家庭学生、持有《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 户籍为680个国家贫困县的学生(限农村或乡镇非农,不含县城)需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2.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班级初审、学校审核后汇总,填写《青岛市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2-2),加盖公章后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从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三)材料报送

  1.中职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2.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重不能通过的,不得申报)。

  3.《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2-4)纸质版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4.需办卡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和学校证明(附件2-5);已满16周岁学生,只有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办理助学金卡,未办理的请尽快办理。

  评审和材料报送具体工作日程请见附件2-3。

  三、普高学生资助业务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具有青岛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校学生的20%,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2)对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和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学生全部资助。

  2.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青岛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1)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低保证家庭的学生、持有《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由学校进行认定;其它申请助学金的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

  (2)对学生申请进行班级初审、学校审核汇总后,填写《青岛市普高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3-2),加盖公章报市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一、二档资助。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从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3.材料报送

  (1)普高国家助学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2)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重不能通过的,不得申报)。

  (3)受助学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信息。已持有助学金卡的,无需报送账户信息;未曾办理助学金卡但持有校园一卡通的,学校填报《校园一卡通银行账户账号信息》(附件3-7);既无助学金卡也无校园一卡通的,提供相关办卡材料。

  (4)办卡材料:《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3-8)、学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和学校证明(附件3-9);已满16周岁的,只有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办理助学金卡,未办理的请尽快办理。

  (二)建档立卡免学费

  1.受助对象

  全市规范办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国家或省、市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

  2.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青岛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3-3)及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家庭的学生需提供有效低保证复印件,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需提供有效《扶贫手册》复印件或扶贫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残疾学生需提供有效残疾证复印件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学校评审。普通高中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免学费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在收到学生申请后,认真审核学生提报的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及学费免除流程。自2020年起,市属学校每年度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于第一季度按照上一年度免学费资金执行数直接拨付到学校账户。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免学费申请表、证明材料、汇总表及明细表等报市资助中心复核;学校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免除学费的学生,需在《青岛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明细表》(附件3-5)中签字,学校留存备案。

  3.材料报送

  (1)《青岛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汇总表》(附件3-4),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2)《青岛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明细表》复印件,同时报送电子稿。

  (3)学生申请免学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学校,由学校留存备案。

  (4)11月30日前将免学费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息系统。

  评审和材料报送具体工作日程请见附件3-6。

  四、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

  (一)免费配发教科书、作业本

  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发行和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青财教〔2013〕18号)要求,与当地财政局和新华书店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免费教科书、作业本的发放和资金支付工作,确保所有义务教育段在籍在校生的免费教科书和作业本发放到位;确保小学一年级新生和其他年级刚转入我市的新生《新华字典》发放到位;确保免费教科书、作业本和《新华字典》的资金支付规范、及时、足额。

  (二)生活补助金

  1.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生的30%,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在校非寄宿生的8%。对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资助。

  2.评审程序

  (1)学生及其监护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申请,并递交《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4-1),同时提供农村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2)学校负责本校生活补助金评审工作,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填写《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4-2)。市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申请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3.材料报送

  (1)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2)《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情况统计表》。

  (3)《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4-3),同时报送电子版。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和学校证明(附件4-4)。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电子版通过金宏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用户,并于11月30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息系统。

  五、学前教育资助业务

  (一)政府助学金

  1.资助对象

  经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政府助学金生均资助标准从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年2000元。具体分二档:一档1800元,二档2200元。

  2.评审程序

  (1)儿童家长根据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申请,并递交《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1),同时提供农村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2)幼儿园对提出申请的幼儿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注意保护幼儿隐私。

  3.材料上报

  (1)幼儿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和2020-2021学年政府助学金评审意见。

  (2)《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5-2)。

  (3)《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5-3),同时报送电子版。

  (4)儿童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免保教费

  1.受助对象

  经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在园残疾幼儿、孤儿、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2.评审程序

  (1)儿童家长根据学前免保教费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递交《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免学费申请表》(附件5-4)及相关证明材料。残疾幼儿需提供有效残疾证复印件,孤儿需提供有效孤儿证复印件,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的幼儿需提供有效《扶贫手册》复印件。

  (2)幼儿园负责本园困难儿童免保教费评审工作,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幼儿园在收到申请后,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儿童组织评审。经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幼儿园账户。已于学期初免除保教费的幼儿园,资金用于补助经费缺口;学期初未免除保教费的幼儿园,要于补助资金到位5个工作日内退还儿童家长。幼儿家长收到补助金后,在《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儿童明细表》(附件5-6)签字,幼儿园留存备案。

  3.材料上报

  (1)《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儿童汇总表》(附件5-5)。

  (2)儿童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幼儿园,由幼儿园留存备案。

  请市直各幼儿园于2020年10月22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并于11月30日前将受助幼儿信息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重点关注受新冠肺炎疫情和洪涝灾害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班会、家长会、微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学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全面摸排提前掌握学生有关情况,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纳入国家资助范围。在国家资助基础上,采取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进行资助,保障其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同时,通过心理帮扶,引导学生理性面对困难,安心学习。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查看关注本单位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残疾等特殊家庭学生,确保将重点保障的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现行学生资助体系,并单独建立台账。

  (三)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卡内。各学校要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儿童)家长或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蓄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各学校要告知家长和学生银行卡使用相关知识,提醒家长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注销银行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避免因卡丢失而造成个人损失。

  (四)各学校要建立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奖助学生签名表、受奖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五)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联系人:陈敬娟、纪慧英,联系电话:82734236。

  

  附件:1.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用表

         2.中职国家助学金业务用表

         3.普高国家资助业务用表

        4.义务教育资助业务用表

        5.学前教育资助业务用表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青教办字〔2020〕86号附件1

青教办字〔2020〕86号附件2

青教办字〔2020〕86号附件3

青教办字〔2020〕86号附件4

青教办字〔2020〕86号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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