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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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属各高校,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市直各幼儿园:

  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青财科教〔2020〕3号)精神及相关资助政策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资助各项工作,现将市属学校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各区市参照执行。

  一、落实义务教育非寄宿生补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

  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补助面不超过在校非寄宿生的8%。对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资助。

  (二)评审程序

  1.申请。学校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掌握政策,组织学生及其监护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申请,并递交《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农村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2.评审。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按要求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和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并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填写《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2,加盖公章),于5月8日前将扫描件通过金宏报市学生资助中心用户。市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申请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

  3.公示。评审结果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受助学生信息。

  4.发放。生活补助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卡内。各学校要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儿童)家长或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蓄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各学校要告知家长和学生银行卡使用相关知识,提醒家长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注销银行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避免因卡丢失而造成个人损失。

  5.备案。各学校要将学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助学生签名表、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材料报送

  1.学校评审办法、评审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2019-2020学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意见。

  2.《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附件3),同时报送电子版。

  3.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复印件(学生页)、学校证明(附件4)。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于5月22日前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电子版通过金宏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用户。

  义务教育寄宿生补助政策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二、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免学费工作

  市属普通高中学校2020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于5月拨付至学校账户。请各学校在本学期正式开学一周内,组织学生申请免学费并完成资格审查,于正式开学后第二周将签字盖章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件5)和《普通高中免学费学生明细表》(附件6)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电子版通过金宏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用户。学校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学校要将所有学生免学费资料做好留存备案。

  三、落实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政策

  (一)资助对象

  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青岛市户籍市定标准建档立卡本专科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予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予免除。

  (二)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在市属高校就读的青岛籍市定标准建档立卡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公章齐全的《青岛市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7)、有效《扶贫手册》复印件。

  各有关区市教体局要主动对接当地扶贫部门,精准确定在市属以外高校就读的青岛籍市定标准建档立卡学生名单,并主动向学生宣传政策,组织学生提交申请,并递交公章齐全的《青岛市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学费缴纳收据、有效《扶贫手册》复印件。

  2.评审公示。学校(区市)在收到学生申请后,认真审核学生上报的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区市)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及退还。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市属高校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金予以解决。在市属以外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生生源所在区(市)财政,不足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

  4.留存备案。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校审核无误后留存备案;在市属以外高校就读的学生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区市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留存备案。

  请各区市、各高校将《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件8,加盖公章),于高校开学后一周内报送市学生资助中心,电子版通过金宏报市学生资助中心用户。

  对于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省定标准和国家标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按原免学费政策执行。

  四、统计停发奖助学金学生情况

  (一)停发范围

  市属高校2019年秋季学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2019年秋季学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2019年秋季学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幼儿园2019年秋季学期获得政府助学金的儿童。

  上述学生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在停发范围之内:

  1.已办理退学或转学的学生;

  2.学生违法违纪受处分期间;

  3.因个人原因休学期间。

  本次停发学生情况统计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

  (二)上报流程

  请各学校认真核实停发学生信息,上报“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步骤:点击“学生信息审核校对”--点击“停发申请”--学年选择“19-20” --选择相应的奖助学金类别--选中学生并申请停发),同时填写《2020年春季学期停发奖助学金学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加盖公章),于5月8日前将扫描版通过金宏报市学生资助中心用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各学校要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查询”模块的“重点保障人群情况查询”功能,及时查看关注本地本校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等五类特殊家庭学生,确保将重点保障的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现行学生资助体系,并单独建立工作台账。

  (二)各区市要用好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省内其他地市建档立卡学生在我市就读情况,将其全部纳入现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单独建立工作台账。

  (三)各区市要及时与当地扶贫部门对接,确保精准掌握青岛市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在我市就学情况,确保政策不漏一项、不漏一人,并单独建立工作台账。

  (四)各区市、各学校要按照《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20〕5号)要求,扎实做好疫情期间学生资助各项工作,对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予以资助。请各区市、各学校将疫情期间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加盖公章后,于5月29日前将扫描版通过金宏报市学生资助中心用户。

  (五)各区市、各学校要考虑疫情期间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采用网络、线上办公模式,将资助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对于疫情期间需要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材料,采用电子形式报送,待学校正式开学后,将有关材料原件收集留存备案。

  未尽事宜,请与市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联系人:陈敬娟、纪慧英,联系电话:82734236

  邮寄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613室

  

  附件:1.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2.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情况统计表

              3.单位申请批量开卡明细清单

              4.未满16周岁学校证明

              5.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免学费学生汇总表

              6.普通高中免学费学生明细表

              7.青岛市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

              8.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学生汇总表

              9.2020年春季学期停发奖助学金学生情况统计表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青教办字[2020]29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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