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为深入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建立学校内部自评整改机制,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历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下同)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视导员的职责
(一)按照上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求,对照教育教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评自查,对自评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形成报告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汇报,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评自查和整改情况按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报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二)对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反馈的教育教学督导评估报告、教育质量监测报告以及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反馈结果进行研究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改完成之后,形成整改报告报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三)做好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到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督导和质量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责任督学做好到校进行经常性督导的相关工作,为责任督学到校完成督导任务提供便利。
(四)根据学校的安排,定期或随机开展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督导视导工作。对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对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出学校特色情况,对学校重大决策落实、教育教学改革及其他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校内日常督导视导。对督导视导中发现的学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或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二、学校视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农村学校幼儿园可以适当放宽),有十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3号)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加强学校内部督导工作”。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是深入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自我监督、自我改进、自我提升、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市、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强烈的责任感,建立完善学校视导员制度,做好学校视导员的选聘和培训等工作。已经建立“学校督导员”、“校级督学”等类似制度的区市或学校,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原有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二)强化保障。各区市、各学校要为学校视导员开展日常工作、参加学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具备条件的学校可设立视导办公室(或称督导办公室,作为学校内设部门),承担校内督导工作,配备负责人和合适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办公设备设施和经费支持。暂不具备设立视导办公室条件的学校,应至少选聘1名专兼职人员担任学校视导员。
(三)规范选聘。学校视导员由学校负责选聘,校长签发聘书,聘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名单报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局属各学校按照学校视导员任职条件,于7月15日前完成本校视导员的选聘工作,填写《局属学校视导员备案表》,通过金宏网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在9月30日之前,指导本区市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完成学校视导员的选聘工作,确保学校视导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联系人:顾勇革,联系电话:85912937
附件:局属学校视导员备案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9年7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