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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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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取的原则、范围,以及本通知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

    二、中小学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作业本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作业本费。

    四、校服(学生装)价格:中小学校服价格由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7]4号)及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服务工作要求,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示采购价格。

    五、社会实践活动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除伙食费以外的交通费、住宿费、实践材料等费用已纳入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规定收取。

    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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