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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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12月1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

  1.电子邮箱:qdszfbzzx@qd.shandong.cn

  2.联系人:冯雪,联系电话:0532-82687763

  3.通信地址: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甲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草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通过公租房实物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已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明显改善。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以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代表的新市民、青年人对宿舍、单间及一、二居小户型的租房需求十分旺盛,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我市出台《实施意见》,坚持“小户型、低租金”,让新市民、青年人“租得上、租得起、住得好”。

二、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不设收入限制。

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租赁价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90%。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筹集的方式有哪些?

答: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闲置存量房屋及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三)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四)降低税费负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通过贷款、债券等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哪些人群?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供应。

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注册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上述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位注册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限多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根据筹集渠道分类退出,并注销项目认定书: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及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恢复原有用途或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及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因征收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视情况整体或部分申请退出,并注销或变更项目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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