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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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代市委市政府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2月7日前书面反馈至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政策规划处(联系人:张鑫,联系电话:51917602,邮箱:mfjzcghc@163.com)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0年1月9日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

  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山东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依法依规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非禁即入”原则普遍落实。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上述行业、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二)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推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对于立即整改、不再犯的轻微违规违法,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不与财政资金申请、融资等挂钩,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对连续三年未受行政处罚的企业,适度控制执法检查频次。支持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尽早从“黑名单”中撤出。

  (三)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持续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秒批”、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秒办”,企业开办压缩至两个环节、一个工作日。创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方式,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全面落实通关一体化改革,巩固压缩通关时间成效。

  (四)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建立规范流程,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审查。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五)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土地供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申报、资质许可、产业扶持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加大政府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落实国家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试行办法》,鼓励我市企业积极申报加入《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六)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

  (七)降低用地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集约用地、集聚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退城进园,在全市工业园区规划中预留工业中小企业的用地用房。鼓励工业“上楼”,允许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为产业配套型、特色集聚型和创业孵化型民营企业提供充足发展空间。推进老旧园区提质升级,鼓励采取先租后让、产权入股、异地置换、厂房联建等方式,推进旧工业区连片升级。

  (八)降低用工成本。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国家降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九)降低用电等经营成本。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落实国家“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相关降价措施。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

  (十)支持基金业加快发展。集聚创投风投基金加快发展,放大青岛科创母基金引导作用,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级母(子)基金落户青岛,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

  (十一)加快推进首贷培植行动。制定民营企业首贷培植行动实施方案,帮助各银行业机构筛选首贷培植对象,建立培植档案;建立民营企业重点培植名录,提高企业首贷获得率,增强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加大对金融机构首贷培植的配套激励政策,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

  (十二)鼓励开发推广续贷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和推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加大再贷款及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帮助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十三)创新开展政策性转贷工作。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服务对象至中小微企业,提高转贷资金使用额度至3000万元,降低日使用费率至0.05%,有效节约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难题。

  (十四)构建政银保融资合作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银行、政府的联动合作,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政银保”“政采贷”融资模式,构建政银保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对单户不超过300万元的不良贷款,给予不良贷款额50%的补偿。

  (十五)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合理增加信用贷款,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十六)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对中小微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5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

  (十七)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涉企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通全市所有金融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综合性融资服务平台,整合梳理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评估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税务、电力、社保等信息,进一步改善信息不对称,缩短申贷周期,提高贷款可得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鼓励支持担保机构加快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股权等抵(质)押担保业务和民营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租赁、票据业务等新型担保产品及服务;推动搭建再担保体系,对接国家再担保资源,进一步释放行业潜能;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照年担保额的1.5%的比例给予奖补,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倾斜。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继续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按照不超过风险补偿对象上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量的1%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并在贷款实现正增长的风险补偿对象中进行分配。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风险补偿的时效性,调动银行服务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考核机制。在保持“量”“价”平衡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优化对信贷人员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从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放宽为3个百分点。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对分支机构可执行差别化的容忍度。

  (十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开展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款项专项行动,对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逐级进行摸底梳理,明确偿还时限和金额,及时主动对历史欠款进行全面清偿。积极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对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二十)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准确把握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审慎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伪劣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以“补偿为主、处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

  (二十一)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明确各自职权及议事规则。鼓励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时,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激发企业家创意创新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民营经济创意会,鼓励具有行业影响力、规模引领力、市场话语权的民营企业,提出集聚资源要素、推动集群化发展、产业链壮大的创意和想法。经论证后可行的,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精准扶持。

  (二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参照省奖补标准奖补青岛市企业,省市两级奖补不重复享受)。自2020年起,对首次入选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凡享受国家、省、市同类别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由低档奖励进入高档奖励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补全差额)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强化平台思维,利用多种信息交流与投资合作平台宣传推介混改项目,支持本地民营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市属企业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二十六)深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自2019年起,对被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专精特新”、山东省瞪羚和山东省独角兽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300万元;对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补,并按省级政策相应调整。定期举办“市长杯”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创业项目路演活动,优先将大赛获奖项目纳入全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名单。支持技术服务志愿者和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十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不超过16%,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不超过10%,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且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八)加强中小企业载体建设。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对小微企业用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十)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营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心无旁骛做实业。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战略规划和执行能力,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认真总结梳理宣传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十一)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民营企业走出去要遵法守法、合规经营,塑造良好形象。

  (三十二)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支持民营企业赴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兴业,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三十三)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平台,加强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深化“新生代民营企业家培养工程”。定期举办领军民营和中小企业家、新生代民营企业家能力提升研修班,继续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积极开展金融、财务、资本市场知识培训。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十四)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通道。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成立招商公司,完善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招商引资联动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平台化、社会化、专业化招商中的作用。

  (三十五)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搭建跨部门的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权益保护等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实现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律师事务所面向企业进行政策的宣传解读、适用咨询、实施监督、效果评价和权益维护,督促惠企政策落实。

  (三十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展览展示会。积极创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区,举办青岛中小企业国际采购暨合作洽谈会,加强中小企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十七)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善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

  (三十八)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三十九)鼓励民营企业以商招商。鼓励本地民营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并购重组、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双招双引”,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组织保障

  (四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围绕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作用。

  (四十一)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建立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探索将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目标。加强对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培训。

  (四十二)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加强舆论引导,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大力宣传选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和荣誉感,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研究支持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区(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市民营经济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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