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批〈青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青自然资规呈〔2023〕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顶层设计。各区(市)政府要依照《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区(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系统谋划推进各区(市)城市更新工作。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出台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抓好《规划》确定内容落实,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实施。
四、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在推动城市更新实施时,要落实《规划》提出的专项统筹、片区统筹和社区统筹,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留、改、拆”并举,以保护利用、改造提升为主,注重城市文脉延续,确保通过城市更新实现城市结构优化、产业空间拓展、城市功能完善、历史资源活化、人居环境改善。
五、你局要根据本批复,制作正式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并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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