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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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22-04-12
  • 发布日期 2022-04-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2〕1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40号)和《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鲁文旅执〔2021〕3号)要求,我市编制了《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扎实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厘清市、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与所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和执法机制运行不畅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目录清单》在省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各级各相关部门的权责清单要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目录清单》涉及的市政府部门要完成本系统市、区(市)两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通用目录调整公布后,区(市)级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本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律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目录清单》,有序推进。(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目录清单》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文化和旅游部门所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划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区(市),要执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行使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需根据执法改革实际,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执法机构有关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等领域执法业务工作,健全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机制和执法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统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持依法行政,对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原则上以第一责任层级实施,压实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的条件、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动态调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与强制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一步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运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七、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文化市场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结合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指导监督,市委编办会同市司法局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目录清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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