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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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3-14
  • 发布日期 2022-03-14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22〕1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对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部署落地的资金需求保障,增强市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现就调整完善市与区(市)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管理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出让收入(不含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管理体制作如下调整: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比例由16%提高到21%。

    (二)崂山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市级统筹比例由16%提高到21%。

    (三)青岛西海岸新区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比例由16%提高到18%,其中市级统筹比例为2%。

    (四)即墨区、青岛自贸片区、平度市、莱西市的土地出让收入市级统筹比例由16%提高到18%。

    (五)胶州市的土地出让收入市级统筹比例由16%提高到26%,对市级统筹部分实行过渡期政策,2022?2026年市级财政每年返还5%。

    上述资金统一整合设立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地铁、交通、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地铁建设资金和交通建设资金,仍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计提(统筹)比例和用途安排使用。

    根据国家、省政策计提的相关资金,仍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缴

    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出让、划拨、使用等合同签订、信息传输等具体实施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严格依法落实土地出让收入征管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传递的信息及时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并将市级统筹资金在属地征收时直接缴入市级国库,确保各级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计提(统筹)资金的安排使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不断完善优化征缴流程,确保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征缴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期满按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后调整完善。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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