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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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22-08-10
  • 发布日期 2022-08-1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2〕4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3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7〕1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0日


    青岛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市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市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退出市场引发的全市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原因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快速高效,准确判断评估事件态势,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

    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应对措施;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的,应当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1.5 风险评估

    伴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改革持续深化、金融领域开放逐步扩大,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也在逐步积聚和显现,尤其是金融业与信息技术的交融以及金融产品创新丰富过程中,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和传导性,对金融风险防控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面广、人员多、数额大,同时不单在金融业中独立发生,极易跨行业、跨区域交织渗透,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运行总体平稳,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近年来,我市金融业发展延续良好态势,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但受多重因素影响,潜在金融风险隐患仍需高度警惕。如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1.6 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较大金融突发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四个级别。

    1.6.1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在区(市)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区(市)内的;

    (2)所涉及区(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市)协调的;

    (3)其他需要按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

    1.6.2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本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

    (2)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涉及区(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市)协调处置的;

    (3)其他需要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

    1.6.3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3)省内发生、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

    (5)其他需要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

    1.6.4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

    (3)国际上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对待的。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级别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升高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2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信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意,成员单位可作适当调整。必要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参加。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市)政府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区(市)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依法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依法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配合做好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任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和授权向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组织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政策,实施协作;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建立相关运行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工作组可视情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抽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信息的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市政府和上级工作组的联络等工作。

    (2)风险处置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动态监测金融风险苗头,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示风险,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3)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等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媒体宣传、舆情监控及舆论引导工作。

    (4)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区(市)政府配合,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调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5)专家咨询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应急处置措施、损失影响以及善后处置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应急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

    2.4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市委政法委:推动预防、化解影响金融稳定的矛盾和风险,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市委网信办: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市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治安秩序;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或代市政府出具中央专项借款承诺书。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助市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监管职责范围内相关机构的风险处置。

    市信访局: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方面信访问题的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相关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青岛银保监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青岛证监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和市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3.1.1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各区(市)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定期组织开展金融风险排查整改,强化金融监管和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2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市政府领导参加。

    3.1.3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对辖区金融稳定的影响,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市政府。

    3.2 监测

    3.2.1 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要建立健全覆盖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

    3.2.2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等单位根据上级授权和有关规定,每季度或适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金融风险相关情况,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全市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3 预测

    3.3.1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部门要根据历年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年度金融业统计数据等,对金融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要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2 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和风险事件的高度敏感性,应按规定做好相关统计数据、风险信息等保密工作。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等提出建议,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等提出建议,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金宏网)、短信发布平台等方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必要时,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4.3 预警响应

    4.3.1 蓝色预警响应

    (1)事发地区(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事态跟踪监测;

    (2)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信息汇总、整理、上报和预警响应工作。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报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进行演练和维护,加强与事发地区(市)政府的信息互联互通。

    4.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2)事发地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信息监控和信息收集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及时对所管理金融机构作出统一部署,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一致行动,集中控制事态发展,避免风险跨行业传播;

    (4)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

    (5)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评估结果;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

    (7)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及维稳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4.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有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进入紧急状态,加强值班,做到责任人到岗到位,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准备工作;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研究部署应对方案;

    (3)做好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准备工作。

    4.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研究部署应对方案;

    (2)建立日报告制度,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及区(市)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告;

    (3)做好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准备工作。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发布级别。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停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所在区(市)政府。

    5.2 各金融管理部门、事发地区(市)政府在汇总分析各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研判,在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5.3 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并抄报国家、省有关职能部门。

    5.4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上报。

    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6.2 分级响应

    6.2.1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由事件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处置。

    6.2.2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报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6.2.3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报请省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省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6.2.4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根据国务院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下一级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6.3 指挥与协调

    6.3.1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单位主要领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根据需要协调指导处置。

    6.3.2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协调指导处置。

    6.3.3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指导处置。

    6.3.4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协调处置。

    6.4 应急处置措施

    6.4.1 Ⅳ级响应处置措施

    (1)事发地区(市)政府和事件所涉及部门派出机构启动预案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区(市)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6.4.2 Ⅲ级响应处置措施

    6.4.2.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迅速核实情况,确认金融突发事件级别。经确认为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政府根据报告的情况和对风险的判断,授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上报省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4.2.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风险处置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专家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市政府或事发地区(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4.2.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市、区(市)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属地区(市)政府及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6.4.3 Ⅰ级、Ⅱ级响应处置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事件所涉及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经确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按程序及时报请省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省政府、国务院处置方案部署,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5 扩大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件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应急处置措施难以有效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或在事件可能波及其他地区,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市政府后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6.6 应急终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7 善后处置

    7.1 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7.1.1 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7.1.2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1.3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 评估与总结

    7.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较大金融突发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必要时,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或国家、省有关职能部门。

    7.2.3 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应针对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 检查与审计

    7.3.1 市审计局依照职责职权,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的地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3.2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依法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1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报道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8.2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重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发布。

    8.3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9 应急保障

    9.1 通信保障

    9.1.1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

    9.1.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9.1.3 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9.2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电运转、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9.3 技术保障

    9.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9.3.2 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9.3.3 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和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9.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9.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9.5 人力与组织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和区(市)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 宣传培训

    市、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举办专题培训班,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

    10.2 演练

    市、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完善。市、区(市)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11 附则

    11.1 责任追究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11.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编制、修订、解释。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青金融管理部门、区(市)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11.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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