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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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6-30
  • 发布日期 2022-06-3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2〕9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年6月27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十七届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全面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的城市愿景,在增强综合发展实力上实现新突破、在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在建设人民城市上实现新突破,突出引领型、创新型、枢纽型、共享型四个发展导向,着力打造“现代产业先行城市、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现代化治理样板城市”,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青岛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宏伟篇章。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旗帜鲜明讲政治,锲而不舍纠“四风”,坚持对党忠诚、立场坚定,实干笃行、改革创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和社会体系,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一码通城”,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方便快捷。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市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市审计部门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

    第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班子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纵深推进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市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跟踪反馈和纠错纠偏机制,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市政府每年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审定。市政府制定涉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十七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按规定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承办。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拟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执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由起草单位牵头进行评估论证,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登记、编号后,由市政府公布。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由制定机关按规定自行登记、编号、公布。

    第十九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对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承办单位,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应诉专用章”。

    第二十条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及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刻制印章,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由责任单位牵头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厅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主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力度,进一步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不断深化内容建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畅通互动回应渠道,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改进政策解读方式,精准传达政策意图。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与政策性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规定需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和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媒体报道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社情民意,完善社情民意办理反馈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办理有时限、处理有结果、建言有回音。持续办好“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市长委托市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市委有关部委,人民团体,部分中央、省驻青单位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列席。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市长委托市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财政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讨论决定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市委有关部委,人民团体,部分中央、省驻青单位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和市民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推进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二)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四)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市长碰头会议是市长、副市长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考虑近期重要工作事项并作出安排部署的工作例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提出,并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意。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机构提出;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意。会议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初审,分管副市长及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七条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和审查工作:

    (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要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有关区(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生态环境、海洋发展等部门意见;涉及新增财政支出政策或者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的,应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研究。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以及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会议议题经征求意见、咨询论证、主办部门集体研究后,在提报市政府前,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议题,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规定执行。

    (四)涉及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市级新增财政支出议题,按照“以事为主、归口集中”的原则,单一的市级新增财政支出事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汇报,涉及相关事权部门的,由该事权部门完成前期议题提报审签程序;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或属于对特定领域或行业综合性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政策的支出事项,由事权部门汇报;新增政府财力投资的支出事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汇报,涉及相关事权部门的,由该事权部门完成前期议题提报审签程序。

    第三十八条严肃会议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副秘书长因故无法与会,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自主安排的工作如与市政府会议时间冲突,应服从市政府会议安排;区(市)、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不得无故不参会、提前离会或者中途由他人替会。严肃会场纪律,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市政府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确定事项,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或授权有关领导签发。市长碰头会议工作提示,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须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市政府工作会议年初由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计划实施。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市政府部门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精简会议,提高会效。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全市性会议应积极推行“多会合一”和视频会议,深化应用无纸化会议系统。各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出席情况定期通报。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通知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相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通知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市财政解决经费等会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公文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办理,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上级机关来文,各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及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受理、承办。

    市政府及各部门使用统一的办公平台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五条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六条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应当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也不得以参阅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当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审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印章,须经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方可用印。市长印章,须经市长或市长授权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方可用印。市政府办公厅印章,须经办公厅主任以上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第四十九条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五十条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修和送审、送签,文稿起草单位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签发。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

    第五十一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报送发文说明并起草文稿,并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应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秘书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在文中加注“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市政府授权部门行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

    第五十三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其他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的一般性公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市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区(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市长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授权,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第九章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政府下发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具体承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确保督查落实到位。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分解立项。市政府办公厅对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分解,立项督办。

    (二)跟踪督办。建立台账、办结销号,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重要决策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承办单位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领导阅示。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和结果应用,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七条承办单位办理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单位要及时、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单位会签后,报市政府。

    (四)办理情况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社会保障、国土规划、机构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十八条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单位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章作风和纪律

    第五十九条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历史知识、厚植文化底蕴、强化生态观念,提高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

    第六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应当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健全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市委报告。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后再报市委,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市政府各部门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重要新闻或重大事项,须事先报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须事先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三公”经费。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列为述责述廉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市政府领导成员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

    市长每年接访不少于2次,副市长每年接访不少于4次。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第六十五条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按有关程序报批。副市长原则上不要求各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同出访。

    市政府组成人员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领导干部离青或请假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市政府领导之间、副市长与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之间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六十八条内事接待坚持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务院、省政府派出的各类工作组来青调研、检查、督导,根据内容由主管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政府领导来青考察、调研、出席政务活动等,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国家各部委正部级领导来青,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国家各部委副部级领导来青,由相关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家领导人来青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对市政府会议和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 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一般性的会议、市政府领导一般性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一条全面落实“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不断锤炼政府工作人员“凡事讲政治、谋事为群众、干事重实效、成事争一流”的作风能力。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机关接地气,干部走基层,到一线解难题、办实事。坚持雷厉风行、马上就办,推行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强化政府系统执行力。坚持实字当头、干字为先,大力培树“实干家”精神、锻造“实干家”队伍,在务实功、出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营造崇尚实干、注重实绩、不务虚功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4日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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